政务处分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拟设定6种政务处分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10月8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年8月,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10月8日全文公开的政务处分法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6条。中国人大网同时公开了关于政务处分法草案的说明。
根据草案说明,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草案明确了政务处分主体。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包括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并明确两类主体的作用和责任;明确了党管干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5项政务处分原则。
草案规定了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相应的处分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草案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草案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程序,对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有的公职人员在任免、管理上的特殊性,草案规定,对各级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给予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先由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依法依章程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为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草案还设专章规定了复审、复核、申诉途径。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