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后积极赔偿  被告人获刑七个月

2019-10-08 14:39:36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刘利荣)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2日晚,李某(已判决)、刘某等人在进贤县民和镇付家巷吃夜宵,与涂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熊某路过时,上前询问情况,被李某、罗某(已判决)、刘某等人殴打。经鉴定,熊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1日,刘某主动到进贤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刘某已赔偿被害人熊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了熊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刘某已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曾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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