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贩卖、运输毒品被依法判处十五年
中国法院网讯 (刘婷婷)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且伙同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00.86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9日中午,陶某和朱某到杨某某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的租住房内玩耍,随后该二人提议吸食毒品,便让杨某某联系购买毒品。之后,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唐某某购买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5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并叫唐某某将毒品送至其租住房处。当日16时许,唐某某来到杨某某的租住房内,在陶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唐某某150元后,唐某某将毒品交给陶某后离开。随后,杨某某等人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018年1月,唐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的家中提出让余某某(已判刑)、晏某(已判刑)帮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至青海省西宁市,二人均未明确答复。随后,唐某某再次通过电话联系余某某,要求用余某某的车运输毒品,并承诺会支付给余某某运输费用加报酬共计10000元,余某某同意了。2018年1月12日晚上,唐某某分别打电话给余某某和晏某,让他们到其家中商量第二天运输毒品的事情,并再次承诺会给二人运输报酬各5000元。晏某表示同意。
公安民警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坐在副驾驶位上的晏某神情恍惚,并出示了他人的身份证,遂对晏某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从晏某上衣外套左侧外口袋眼镜盒内查获3包甲基苯丙胺、内口袋黑色塑料袋内查获4包甲基苯丙胺,7包毒品净重共计300.86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且伙同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00.86克,因唐某某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应对不同行为并列定罪,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对唐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提供毒品并提出运输毒品的犯意,且伙同余某某、晏某一起运输,是共同犯罪;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某某当庭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大足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后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