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9-10-08 08:33:02
中国法院网讯 (黄安石) 江西宁都一男子明知父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提供帮助,其行为亦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铭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8年至2014年期间,同案人曾某1、李某2夫妻(均已判刑)以经营粮油生意及其他项目为由,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下,以月息1.5%-3%不等为诱饵向曾某2、黄某、谢某等199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9000余万元,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巨大损失。
李某铭自2009年开始在其母亲曾某1所开的粮油店做事,在2012以后,其协助曾某1融资,至2014年,其以个人名义向杨某、严某等6名集资参与人集资借款共计1210万元,均交于曾某1使用。
李某铭所吸纳资金部分,现已归还本金160万元,支付利息298.05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损失751.95万元。李某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铭明知同案人曾某1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提供帮助,其行为亦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铭的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铭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综合被告人李某铭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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