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院等四部门联合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09-26 14:48:38
 

    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近日,中共聊城市委政法委员会、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全市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力,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市依法有序开展。

  据悉,《办法》所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自愿接受处罚,签署具结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从实体上依法从宽处理,从程序上依法从简、从快处理的制度,适用于刑诉法规定的依法按照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

  《办法》规定,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羁押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再重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为解决适用缓刑社会影响评估调查耗时和速裁程序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短的矛盾,对于拟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委托司法局进行社会影响评估调查。人民检察院不必等待调查结果即可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缓刑,由司法局将社会影响评估调查结果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和量刑建议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办法》规定,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建立专人专班、“三集中”的工作机制。基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成立专门的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团队或确定专门办案人。对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及其他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每月第一个、第三个星期一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集中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宣判。

  《办法》强调,建立量刑建议磋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承办法官应书面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调整量刑建议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在三日内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不答复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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