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一村主任利用发展产业机会"致富"被判刑
中国法院网讯 (丁如林 周华) 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扶贫领域贪污受贿案,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初,龙华镇党委政府拟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新农村通村公路(双油路)实施硬化。新农村两委随后召集受益村组开会,讨论群众集资问题,决定成立新农村2013年通村水泥公路建设项目理事会,由被告人欧某(时任新农村主任)任理事会理事长。在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前,敖某分别与周某(另处)和欧某联系,“若帮助中标,将给予好处费”。欧某、周某、欧某某三人商量,同意帮助敖某中标,并由欧某具体负责实施。之后,欧某将工程预算价透露给了敖某。2013年4月29日,敖某以148.75万元报价中标。敖某拿出5万元“感谢”欧某。
2013年6月—9月,欧某利用龙华镇党委政府在新农村油榨坪组建设山油茶基地项目之机,将虚开的发票和伪造的项目配套实施管护制度等有关资料,一并交龙华镇人民政府报账。将项目资金中的6.862815万元占为己有。
2015年上半年,欧某获知四川省外国专家局有养殖奇卡肉兔引智项目,未经村两委研究决定,自行以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为项目承担单位、本人为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资料申报该项目,逐级层报四川省外国专家局审批。2015年6月,该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助经费为5万元。欧某为获取项目资金,提供虚开购买砖、沙石等发票3万元和村民实际购买种兔的2万元发票,申请资金拨付并获得审批。欧某将其中2.470874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欧某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油茶基地建设扶资专项资金6.862815万元,奇卡肉兔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建设资金2.470874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了贪污罪;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欧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欧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受贿罪行、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