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意见
对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保障监督等予以明确
2019-09-24 08:54: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航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保障监督等进行了明确。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意见》明确,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等,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意见》明确,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层报院长批准。未提出申请,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有专业(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决定,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执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意见》强调,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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