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较大过失,出现交通事故后,定作人的责任也是撇不清的。日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法官调解处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叶某是一名日常需要依靠拐杖行走的肢体残障人士,妻子智力残疾,女儿看上去也有别于常人,是典型的低保户家庭。叶某平日驾驶三轮摩托车拉货,全家都靠这仅有的收入维持生活,但叶某一直未考取驾驶证,摩托车也一直未办理牌照。
2018年7月3日,叶某在无证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帮江山某门厂运输货物时,与行人柴某发生剐撞,造成柴某受伤。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柴某伤后花费医疗费2.4万余元,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生活本就捉襟见肘的叶某,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巨大赔偿责任,表示无力承担。庭审中,案涉门厂则主张与叶某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的特点,承办法官认为,该门厂与叶某确属承揽关系,但门厂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方面有较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后,法官又以选任责任为突破口再与门厂代理人释法析理,门厂同意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各方最终协商一致,由被告叶某、门厂分别赔偿原告柴某1.4万余元、1万元,门厂当庭履行完毕。考虑到叶某家庭困难,柴某同意给予叶某一定的宽限期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庭长张发水表示,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的义务不仅是支付劳动报酬,还应当对选任行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如定作人选任不当发生人身损害的,定作人因选任过失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因此,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一定要注意审查承揽人相应的资质,千万不能因所交办的工作简单且可短时完成而抱侥幸心理。本案中,案涉门厂对叶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及叶某驾驶的摩托车车况是否正常等如果能尽到注意审查义务,既可以避免案涉事故的发生,同时也能避免自身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