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法院审理一起“软暴力”性质寻衅滋事案
9月19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15名被告人的“软暴力”性质的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查,2019年2月,被告人冯某和张某麟在上海宝山城区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某门烧烤的烧烤店。同年3月,被害人徐某欲开一家烧烤店,被张某麟告知不能开在宝山城区。徐某遂在月浦镇某地租赁店铺,经装修后于4月26日开张试营业,亦取名某门烧烤。宝山城区的某门烧烤店员张某与徐某相熟,且张某在店内工作并不如意,便跳槽来到徐某新开张营业的某门烧烤帮忙。
被告人冯某和张某麟知晓上述情况后,经商议预谋,以被害人徐某经营同类烧烤店、怂恿原店内员工跳槽、影响其店生意等为由,在徐某新店开业当天下午5时许,组织被告人魏某骏、刘某杭等25人(其中12人另案处理),从上海市徐汇区、浦东新区、虹口区、宝山区等地先后赶至月浦镇徐某经营的烧烤店内,采用霸占座位、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摆场、滋扰。
据证人证言,冯某和张某麟对滋事者说,到烧烤店不要动手,就坐着,如被害人报警就点一串羊肉串,所有费用由冯某和张某麟出。
徐某在遭遇了“软暴力”后,立即报警。在民警接报处置期间,一众滋事者开始点餐,并以自己是正常消费等为由继续纠缠,扰乱该店正常经营秩序。
因上述人员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人员带离现场,其中本案15名被告人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公诉机关依法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冯某、张某麟为形成非法影响,雇佣、指使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情节恶劣;被告人魏某骏、刘某杭等13人受人指使后纠集他人或被纠集,在公共场所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冯某、张某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骏、刘某杭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结合13人中有人系累犯以及其他量刑情节,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处冯某、张某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其余13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
从犯罪手法与表现形式上看,传统的暴力形式逐步发生演变,“软暴力”犯罪开始逐渐兴起。犯罪分子利用组织势力及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以达到目的,采取所谓的言语恐吓、跟踪滋扰、聚众哄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持续不断地骚扰相关被害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感。上海宝山法院对“软暴力”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有助于压制“软暴力”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