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并胁迫借款人写下了6万元的借条,为了逼真还刻意制造了银行转账流水,实际上借款人没有拿到一分钱,还因此导致了一、二审法院作出了错误的民事判决。9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南通中院二审民事判决及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还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张某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许女士向自己借款6万元,到期后未能偿还,要求许女士和丈夫薛某一起归还本金及利息。法庭上,张某出具了许女士写给自己的一份借条,上有许女士在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日期、交付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上的捺印及签名。法院一审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及各自举证情况,对案涉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许女士的丈夫薛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薛某称,自己曾和许女士协议离婚,后因孩子的抚养未能达成一致,但双方之后分居,其对案涉款项并不知情,更不存在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形。他认为该借贷关系不真实,是许女士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薛某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依法移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向南通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本案中张某与案外人周某恶意串通,以规避法律、法规谋取非法高额利益为目的,捏造借贷关系事实,伪造借条、刻意制造银行流水等证据。该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许女士及薛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并致使法院作出了错误的裁判。
南通中院再审查明,2015年11月和2016年3月,许女士曾分别向案外人周某借款6万元、1.5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此后,周某因多次催促许女士还款未果,便授意张某帮他一起向许女士催款。2016年5月,周某胁迫许女士另外打一张6万元的借条给张某作为保证金,并称如果许女士按时还钱,这6万元不会向她要,如果不按时还钱,就会向她要这6万元。为制造出钱真的借出去的假象,周某还伪造借款流水,授意另一人崔某向张某的银行卡转账6万元,随后,张某又在银行通过4次支取了等额现金。次日,周某又将6万元悉数转回崔某的银行账户,而许女士并未拿到一分钱。再审中,借款人张某也承认本案所涉借款不存在,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南通中院再审认为,许女士虽出具了案涉借条,但事实上并未收到该款项,本案所涉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张某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刻意制造银行流水,进而捏造借贷事实,致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遂作出前述判决。
另据了解,本案涉虚假诉讼相关当事人已移送公安机关后续处理。
■连线法官■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虚增债务、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的“套路贷”等非法活动愈演愈烈,犯罪分子通过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南通中院审监庭副庭长、该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陈珑珑表示,今后,全市法院将在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及审判法庭设立禁止“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的告示,通过显示屏、风险告知书、平台短信、微信等方式明确告知参与“套路贷”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同时也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