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育子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2019-09-04 10:17: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卫兰
 

  【案情】

  林某系新屋村村民,是林老汉的女儿,2017年生育一子万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户籍尚未迁移,2017年儿子万某的户口随母亲登记在新屋村。2007年林老汉取得了新屋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至2037年4月1日,林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2018年政府征收了新屋村土地,2019年5月,新屋村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了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规定除了征收土地补偿外,本村人口每人分配补偿款69442元,外嫁女的子女不享有分配权。林某得到按人口分配的补偿款,但其儿子没有得到补偿款,因此林某作为万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新屋村向万某支付按人口分配的补偿款69442元。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万某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第一种观点:外嫁女的子女随男方姓,应跟随男方取得男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不能重复获得女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本案万某跟随其父亲的姓氏,应取得父亲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分配母亲所在村新屋村土地征收补偿款。

  第二种观点:原告万某于2017年出生,且当年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新屋村,即万某是新屋村村民,取得了新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8年政府征收新屋村土地,万某作为新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集体已定分配方案中按人口分配的土地补偿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林某未婚先育,但并未迁出户口,仍是新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屋村肯定了林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按人口分配了补偿款,原告万某出生随母亲林某将户口登记在新屋村,因而万某取得新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万某依法享有新屋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各项权益,万某在土地征收之前就已是新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依法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请求权,万某请求新屋村支付已定分配方案中按人口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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