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议在草案第九百九十六条中增加一个条款。”8月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分组审议时,卫小春委员在发言中专门提到了关于医务人员在非执业地点,比如高铁上、飞机上遇到紧急医疗情况施行救助的法律保障问题。
“法律应当为这种情况下伸出援手的医务工作人员提供更加周全的保障。要鼓励医务人员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伸出援手来抢救患者的生命,不能有后顾之忧,否则大家都不愿意做这件事。”卫小春说。
医务人员紧急救助乘客屡屡上演
8月19日,第二个中国医师节。当天,一则“高铁上乘客突发不适呕血 杭州一位女医生果断救人”的消息燃爆网络,成为今年医师节“最正能量”的新闻。
细心观察不难发现,近年来医务人员在公交车、高铁、飞机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救治突发疾病乘客的事例比比皆是。记者粗略梳理后发现,仅最近三个月就发生了多起医务人员医院外紧急救助的事件——
8月7日,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甲乳外科医生王蓉在飞机上急救了一名3岁幼童;7月29日,山西省寿阳县医疗集团中医院内二科副主任医师赵保元在飞机上成功抢救了一名心脏骤停的乘客;7月14日,福建厦门弘爱医院眼科医生林水龙在高空中果断出手,一位急性癫痫发作的男性乘客获得及时抢救;6月28日,在西安飞往广州的航班上,一位怀孕40天的孕妇突发呼吸困难,在西安交大一附院新生儿科主任李晖救治下转危为安……
离开岗位依旧及时施以援手,医务工作者的善举充分显现了医德之美、敬业之坚、仁爱之心。这充满正能量的一幕幕,也赢得了全社会点赞。
但之后发生的尴尬一幕却也不得不提:和之前很多医务人员在飞机或火车上的救人经历一样,在成功救治乘客之后,李晖被空乘人员要求出示证件证明自己的医生身份,空乘人员还拿出了很多表格让李晖和病人填写并签名。由于是去参加会议,李晖并没有随身携带相关证件,最后终于在手机相册里找到一张证明自己是儿科博导的带有医院公章的照片,拍照存案后才予以放行。
而这一幕,似曾相识。
3月17日,从贵阳开往北海的D3563次列车上有名旅客突发疾病,紧急状况下,正在列车上的女医生陈瑞及时伸出援手救治。但随后列车工作人员却要求女医生出示其医师证,并要求医生写出情况说明,事件发酵后在网络上也引发了不少讨论。此事一出,舆论哗然,最终事情的结局发展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客运段官方微博发帖向陈瑞公开致歉。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但救人后却被要求证明医生身份,难免会伤了施救者的心。”在查阅大量资料后,身为省政协委员的李晖还就此事专门向陕西省政协提出多项建议,呼吁国家立法或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通过法律呵护救助者的善良和正义,给施救者吃下一颗“定心丸”。同时,应加强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紧急救护的能力,完善国家公共交通旅客急救体系,简化施救人员身份的认定,避免医生救人后出现“无证上岗”的尴尬。
医生院外救护不同于常规救治
一方面,医务人员紧急情况下在非诊疗场所救治突发患者的行为收获了不少点赞。另一方面,好心医生出手相救反倒遭遇“无证上岗”的尴尬。此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社交网络中甚至出现了一些质疑医生抢救方法的声音。虽然目前报道的救人实例都是以“皆大欢喜”的结局收场,但万一抢救失败,医生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实际上,针对此,民法总则中有所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指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业内形象地称之为“好人条款”。
“这也应当适用于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在列车、飞机等场所对患者自愿施救的情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刘炫麟告诉记者,此时虽有诊疗行为,但不宜再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受助人之间视为医患关系,而是医务人员利用自身专长(诊疗技术)为受助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刘炫麟进一步分析说,无论是在列车上还是飞机上,医生在医院外进行救护都不同于医院内的救治和常规的救治。因为紧急情况下的救治往往没有更周全的时间去考虑,而且也不像院内救治时还有团队协作、品种更全的药品以及医疗器械的检查等来支持和辅助自身的诊治。因此,立法理应对医务人员在院外紧急情况下自愿施救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低,否则难免会强人所难。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条款”并没有包含“但书”内容,这种一刀切式的规定在立法中并不常见。
据刘炫麟介绍,民法总则草案中曾经有过“除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等类似表述,但在正式稿时还是删除了这一内容。删除的主要理由有三个:首先,当时草案的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要平衡受助人和施救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包括医生在内的所有见义勇为施救的人,其能够自愿施救已经说明了其道德品质,几乎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其次,如果法律在紧急情况下对实施救助设定的要求过高,那么就会使得施救人有很多后顾之忧,反而不能实现立法“鼓励利他行为”的目的,一部分人包括医务人员可能就会选择旁观而不愿意或者不敢施救。最后,作为一部法律,如果其生效,将统一适用于每一个人。如果因为规定过于严苛造成其他人不愿意施救,我们也将陷入困境,造成恶性循环。
解除好人“后顾之忧”法律仍有空间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见义勇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也隐含了一些问题。在对公民进行紧急救助时,如果贸然施救或者救助不当,则可能给被救助人带来“二次伤害”。比如做心肺复苏的时候,就可能会造成肋骨骨折,颈椎、脊柱受伤者如果被人强行扶起,可能导致截瘫。如果所有不利后果都由受助人承担,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不利的。鉴于此,有业内专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
对于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列席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耿福能认为草案应当增加一个限制,即“医务人员在岗诊疗活动中”。
“如果没有这个限制,很多医务人员在飞机上或者是高铁上,可能为了保护自己就很难再去出手救治别人,就会缩手缩脚。”在耿福能看来,一部好的法律应该是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温暖的,“如果增加这个规定,医生在任何时候都会见义勇为,有病就敢医,能够挺身而出救助病人”。
“医生的先前介入行为,对于病情较轻的受助人可以做到及时治疗或者稳定病情,对于病情较重的受助人,其可以跟后面的接诊医院形成一个连续性的治疗,更有利于患者的诊治。想让更多的人愿意伸出援手,那么从立法来讲,就要使大家没有后顾之忧。”刘炫麟指出,由于民法总则的“好人条款”并不是专门针对医务人员,一些其他的见义勇为行为也适用这一规定。因此,为了消除目前医务人员内部的担心,积极回应社会,并贯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精神,在侵权责任编草案中专门针对医务人员作出免责规定也是可以的。
刘炫麟同时指出,对于医生或者其他救助人,比如说训练有素的急救员等等,在列车或者飞机上进行施救,社会应该给予更多的包容和理解。“如果医务人员院外紧急主动施救造成了受助人损害,则可以考虑由政府、社会进行救助或者通过保险制度化解,以便能够为受助人提供及时、充分的救济。”
“总而言之,立法应当起到让更多的人施以救治的作用,而不是设立一些障碍。”刘炫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