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毛志尧醉酒超速驾车,撞死一名环卫工人一案,原审法院以毛志尧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刑事和解等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对毛志尧免予刑事处罚。该处理结果引发了广泛关注。实践中,严重醉驾超速行驶,多半都难逃刑事处罚。然而,毛志尧严重醉驾超速行驶并撞死了人,却获得了免予刑罚的结果,如此判决令人难以接受,由此对案件的实质公正提出质疑。现本案经再审,依法改判被告人毛志尧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对改判的结果,本文认为是妥当的。
毛志尧案的实质争议在于,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成立想象竞合因而从一重处断时,能否以及如何从轻处罚?对于当事人从宽判处缓刑是否妥当?对此问题应当综合分析。
从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看,对构成想象竞合的,依法按照从一重罪论处。我国刑法在交通安全规制方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阶梯,依次为:违反安全驾驶禁令的危险驾驶罪、作为过失结果犯的交通肇事罪、作为故意具体危险犯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作为故意结果犯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犯罪由轻到重,依次递升。同时,危险驾驶往往又是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原因,对于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就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就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毛志尧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即体现了定罪上的从一重原则。
从本案的具体刑罚裁量看,应该依据相关量刑规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虽然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比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重,但定罪上的“从一重”并不意味着量刑上还要“从一重”,换言之,较重之罪的宣告刑并不一定就比较轻之罪的刑要重。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但是,对于具有诸如大义灭亲、重大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的被告人相比,前者处罚就可能比后者轻。因此,不能笼统断言某个具体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处刑就必然会重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处刑。具体量刑时,要严格按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判处的刑罚。就毛志尧案的量刑,应在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确定基准刑之后,再综合评判罪前、罪中、罪后情节或从重情节、从轻情节等,最后确定宣告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各地实践,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的从重情节如超速、醉酒等,已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因素予以评价。同时,结合本案的多个从轻情节,如事出有因——妻子深夜病发、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自首可以减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另外,毛志尧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再审适用缓刑是充分考虑了本案的各项量刑情节的结果,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是适当的。
最后须强调的是,在追求良法善治的过程中,定罪量刑除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外,还应遵循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重罪重判、轻罪轻罚是宽严相济的本义,而在轻重有别的前提下如何在重罪案件中从轻判处,在轻罪案件中又适度从重,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是唯物辩证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根本保障。醉驾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从一重处断时的从轻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尝试,值得肯定。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