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套路贷”江苏出“组合拳”
2019-08-25 22:47:32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罗莎莎
 

  抓获成员197人,查封、冻结涉案资产总值22亿余元,这是不久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历经6个多月缜密侦查摧毁的一个“套路贷”犯罪团伙。短短两年内,该团伙先后累计向不特定的167万余人放款891万余次,初始放款近17亿元,循环累计非法放贷170亿余元,非法获利23亿余元。

  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该团伙通过在贷款时收取“砍头息”以及要求贷款人缴纳高额“逾期费”,采用各种“软暴力”甚至极端危害受害人心理的手段催债,有的受害人因深陷网络“套路贷”多次被骚扰而含恨自杀。

  究竟何为“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有何区别?如何甄别?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力求加强全省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依法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维护诉讼秩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套路贷”如何套路

  根据《意见》,所谓“套路贷”即是出借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就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讨债的界限,《意见》提出,民间借贷、高利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形成,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对借款本金之外的利息部分金额是明知的,出借人不具有通过“套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同时,“套路贷”违法犯罪往往存在非法讨债情形,但仅存在非法讨债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不应视为“套路贷”。

  在现实中,出借人通常会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通过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等方式欺骗受害人。

  其中,通过恶意垒高债务数额的情形包括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等方式“套路”受害人的情形则包括放贷人明知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个人虚高债务,但通过制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假象,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有关建筑企业;放贷人明知是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虚高债务,但通过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将债务恶意转嫁给企业;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提供“过桥资金”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诱使或迫使借款人让他人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担保人。

  时常伴有非法讨债

  《意见》还析了明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的亦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常见“套路”,包括放贷人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讨债;放贷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讨债。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前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江苏首例“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方某通过招揽刑满释放人员对借款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手段催收借款。

  而所谓的借款是方某与同伙以快速放贷、无抵押为诱饵,吸引部分因信用问题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银行贷款的人员前来借款。借款人在签订高低两个借款协议,金额相差两倍,其中金额低的为实际借款借条,金额高的是小贷公司诱骗借款人签订的虚假借条。

  短短两年间,方某等人先后在无锡、南通等地开设了多家“套路贷”公司,并组织无锡部分“套路贷”公司成立联盟,占领更多市场份额。涉案公司先后向向230人出借贷款,非法向其中30名借款人催讨,涉及金额700余万元。

  披“合法外衣”甄别难

  “我们院之前就办理一起‘硬吃客户’的‘套路贷’案件。”江阴市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吉静静介绍,在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间,李某等人通过诱骗借款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额的合同,之后编造各种理由称其违约,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逼迫对方偿还借款及高额违约金。

  “他们会‘改良’合同、借条,让借款程序看似合法,实质上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行为,借款人有苦说不出。”吉静静说。

  由于多数“套路贷”会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作案手法隐蔽,案件事实也难以认定。《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要切实提高对提高对“套路贷”违法犯罪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其中,需要重点审查甄别原告为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的;原告系从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处受让债权的;原告未起诉借款人而向他人(如案涉借款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或已归还出借款项的;原告主张出借款项以现金交付,数额超过5万元的;款项出借或本息归还存在指示交付或委托交付情形的;其他可能影响债权合法性、真实性判断的情形等。

  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甄别过程中,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还款情况以及原告经济状况、当事人关系、当事人财产变动、交易习惯等事实,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意见》明确要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其中明确疑似职业放贷人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

  此外,《意见》还明确,各基层人民法院确定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后,应经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后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

  《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有明确线索的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法院。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移送法院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应同时将移送函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联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作出生效民事裁判的,要及时将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在30日内反馈至公安机关。

  此外,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案件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调解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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