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从犯被告人施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赵某、张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施某、李某及王某等人,以工程领域各类在建工地为目标,以同乡、朋友为纽带,形成以被告人赵某、张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施某、王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被告人赵某负责通过网络等渠道寻找工程零包散活,后由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胡某带领施某、李某等“工人”到工地短期工作。待“工人”因消极怠工等情况引起用工方不满时,被告人赵某、张某带领被告人王某等人前往工地,充当“工人老板”插手工资结算,通过辱骂、纠缠、拘禁及到劳动监察部门告状、使工地停工等威胁手段,向工程项目承包人索要虚高工资及各种无理费用,最后由被告人赵某、张某进行分赃。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在浙江宁波、嘉兴、金华市等地作案,通过“诈工地”敲诈勒索达33.8万元,严重损害多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工程项目生产、工作秩序,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施某、李某、王某,以威胁、辱骂、纠缠、拘禁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张某、胡某、施某、王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威胁、辱骂、纠缠、哄闹等“软暴力”手段在建筑工程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赵某、张某系集团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施某、李某、王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以及退赔情况等,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决责令各被告人继续向各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