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方芳)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妨碍执行,擅自转让、多次恶意转移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告人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曹某向刘某借钱后一直未归还,催讨无果后,刘某将曹某及曹某名下的某机电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16年1月对曹某公司20台机器设备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毫无悔意的曹某居然私自转移了其中已被查封的3台机器至常熟虞山镇某机械加工厂。
见曹某始终没有还钱的意思,当年6月,刘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某机电公司、被告人曹某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要求曹某在2016年7月18日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曹某依旧不为所动。
7月19日,法院查封了曹某所有的位于常熟虞山镇某机械加工厂内的5台机器设备(含上述被转移的3台)。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曹某于2016年9月19日被法院拘留15日。其后,法院将曹某位于太平街道一处厂房里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拍卖,因曹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17年终结本次执行。
2018年,法院收到申请人举报称,曹某再次将上述5台机器设备转移,但不知去向。法院经核查,依法以曹某涉嫌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线索。
2018年12月底,公安机关抓获曹某。经讯问,曹某交代了其明知机器被法院查封仍多次转移被查封机器,并将其中3台被查封机器低价转让的事实。
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及时赶赴常熟海虞镇某五金加工厂查封了被转移的2台机器设备。随后,又将被保全的机器设备进行了司法拍卖,所得款项由刘某优先受偿。
2019年3月,相城检察院向相城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经审理查明,除上述事实外,2016年10月8日,曹某将上述5台机器设备转移至常熟某老粮站厂房内,后又将其中3台机器设备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并将另外2台机器设备再次转移至常熟海虞镇某五金加工厂,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转移、转让被查封的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触犯刑法。提醒所有的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