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回落
2019-08-19 09:10: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宋朵云
 

  导读

  浙江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特别是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重点打击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贩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以及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毒的犯罪。2018年浙江省法院共计审结各类毒品案件4823件,与2017年的5616件相比,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回落。

  国家工作人员贩毒被严惩

  被告人张某系浙江某机关办事员。2016年12月7日,张某在其工作机关办公室内被民警抓获,后在其住处查获可疑晶体34包(净重29.933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物1包(净重0.5381克,从中检出大麻成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系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内查获了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贩毒,应从严惩处。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和前述情节,2019年3月13日,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点评

  公职人员是社会的管理者,代表着政府形象,对于公众行为起着表率和导向作用。因此,公职人员吸毒、贩毒败坏政府的公信力,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均规定应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小的,也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应从严惩处。

  大学生铤而走险用微信贩毒

  被告人张某系在校大学生。2018年8月左右,被告人张某以每张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潘某(另案处理)购得毒品LSD(俗称“邮票”)5张,后将5张LSD对半剪成10小张予以出售。同年9月25日晚,张某通过微信与购毒者王某约定以850元的价格出售1小张LSD。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后,当晚23时许,张某通过“跑腿业务”让送货员将1小张LSD送至王某住处。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经微信联系再次通过“跑腿业务”将1小张LSD送往王某处时被抓获,从送货员和张某处查获8小张LSD。经鉴定,均检出麦角二乙酰胺成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于2019年1月11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点评

  本案是在校大学生通过微信联系毒品交易和收取毒资,并在网上订购“跑腿业务”运送毒品,其与购毒人员互不见面,属于“互联网+物流”的贩毒案件。当前,有些大学生对新型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有些大学生则在获取暴利的诱惑下铤而走险。本案所涉毒品为麦角二乙酰胺,简称“LSD”,是一种强烈的致幻剂,在我国和世界各国均作为非药用类麻精药品被列管。被告人张某明知LSD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人民法院根据张某贩卖毒品的性质、情节、次数,对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对未成年人贩毒惩戒教育结合

  被告人郭某和伍某系未成年人。2018年8月23日至24日,蔺某(另案处理,已判)使用被告人郭某的手机与毒品上家联系,约定替上家放置冰毒并按照每包30元赚取好处费。25日晚,郭某和蔺某按照上家的指使在瑞安市塘下镇取得冰毒。此后,郭某及蔺某伙同被告人伍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望街道一带投放冰毒,投放完成后,郭某、伍某用郭某的手机通过微信将毒品投放地址发送给上家。

  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伍某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郭某系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伍某、郭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郭某当庭认罪,伍某当庭翻供,对伍某从轻处罚,对郭某减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点评

  近年来,浙江未成年人涉毒案呈大幅下降趋势,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成效继续得到巩固。青少年涉毒主要分两块,一是青少年滥用毒品,二是青少年贩运毒品。青少年贩卖毒品往往是在职业毒贩的教唆、引诱下实施。这些未成年人一般都是与在外地打工的父母一起生活,由于父母平时工作较忙,疏于管教,再加上这些未成年人法制意识不强,在毒贩的引诱下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伍某系被利用从事毒品犯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八个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通过网络贩卖大麻属非法

  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麻图片,吸引他人向其购买大麻。在浙江省某培训机构担任外教的外籍人士Johan在社交网络上看到大麻照片后点赞,被告人李某便询问其是否需要,得到肯定答复后,两人互加微信。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与Johan联系大麻交易事宜,利用支付宝收取毒资,再通过快递将大麻邮寄给Johan接收。被告人李某共31次累计将大麻叶卖给Johan,收取毒资计人民币1.7万余元。

  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大麻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点评

  国家禁毒办《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反映,自加拿大宣布大麻“合法化”以及美国多数州宣布娱乐和医用大麻“合法化”以来,从北美洲向中国走私大麻案件增多,嫌疑人多为在华外籍留学生、留学归国人员或有境外工作经历的人员。但是,我国一直将大麻列为毒品管制。本案被告人李某利用互联网发布大麻信息,通过微信商谈、订购、销售毒品,联络时用隐语、暗语,采用支付宝在线支付,再通过物流寄递将大麻存放在智能快递柜内,使得交易活动“两头不见人”。被告人李某明知大麻是毒品仍予以贩卖,通过互联网贩卖31次,情节严重,人民法院据此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

  ■司法观察

  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针对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式和特点,浙江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形成震慑,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蔓延态势,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犯罪类型上,浙江法院始终将打击重点指向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贩毒和吸毒的犯罪以及因吸毒、贩毒引发的凶杀、抢劫、盗窃等涉毒次生恶性犯罪案件。

  在犯罪主体上,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同时,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分子,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得经济基础和条件。

  严格控制对毒品犯罪适用缓刑、假释及减刑。除了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外,对其他毒品犯罪分子从严控制适用缓刑。2018年浙江法院在毒品犯罪中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417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6.8%,远远低于全部刑事案件34.6%的非监禁刑适用率。

  深入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在毒品犯罪审判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落实庭审实质化,严格依法办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引导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取证、举证工作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和展开,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开展调研培训、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业务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毒品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完善打击毒品犯罪的常态化联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积极参与禁毒宣传,通过发布《毒品犯罪审判白皮书》、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庭审直播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深化社会公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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