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郑法官,才几天呀,就给俺把钱送来了,真的是太感谢了,民权法院执行工作做的真中!”8月15日,当河南省宁陵县居民周某从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郑杰手中接过42150元钱时,动情地这样说。
原来,2018年4月,某乡政府因道路建设需要,将原告周某的进行了拆除。周某房屋拆除后,为安顿家人,并根据生活需要,在毗邻县城的某村庄内搭建了活动板房,同时,将一些物品暂存在活动板房内。2018年6月10日下午,在没人告知的情况下,活动板房被某单位用铲车强行拆除,造成屋内存放的物品损坏。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某一纸诉状将某单位告上民权县法院。
该院受理立案后,经开庭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所涉财产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活动板房价值,二是活动板房内物品价值。关于活动板房的成本损失应当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常理,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应科学适中,不得以粗暴的方式实施强制拆除,若因不当拆除造成的建筑材料等合法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民权县法院故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判令被告某单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活动板房损失25650元、物品损失15000元、评估费1500元,共计42150元。
该院判决生效后,周某申请强制执行。
周某与某单位行政赔偿一案转入执行程序,郑杰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希望某单位及时履行法定义务,让申请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挽回损失。但某单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杰经报请院领导批准,依法对被执行人某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
某单位银行账户被查封后,某单位法定代表人一下子慌了起来。派人来民权县法院进行协商、沟通。郑杰抓住机会,以案说法,明确指出,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还将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行为。情节严重的话,还将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惧于法威的震慑,8月15日上午,被执行人某单位终于将42150元钱,送到民权县法院,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郑杰考虑到申请人周某年事已高,腿有残疾,行走不便,随即驾驶自己的车辆,驱车30多公里,专程将执行款送到周某的家中。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温馨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