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经济 残害群众 称霸一方
江西修水一涉黑团伙26人领刑
2019-08-14 08:41: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桂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桂某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熊某生等2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并处罚金。此外,4名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桂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在桂某的统一策划、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多次聚集组织成员,自2001年以来,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5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强迫交易犯罪4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8起、窝藏犯罪1起,另还实施了8起违法行为。该犯罪组织通过这些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用组织的影响力,称霸一方,在修水县部分地区、车辆营运、水碳经营、土石方工程、砂石供应等部分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桂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修水县部分地区、部分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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