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熙凤协理宁国府的启示
2019-08-02 09:53: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睢晓鹏
  《红楼梦》是中国文学史和世界文学史上大放异彩的不朽巨著,阅读《红楼梦》,真可谓“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感悟。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当然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对司法工作、法治建设有益的启示。本文拟谈谈笔者从第十三回、第十四回王熙凤协理宁国府的故事中所得的收获。

  王熙凤的霹雳手段

  宁国府贾蓉之妻秦可卿因病早逝。贾珍与尤氏两夫妻对儿媳之死痛不欲生,加上宁国府大宅大户,葬礼自然极尽铺张奢华。秦可卿的后事虽然办得风光,但贾珍却为一事发愁,原来尤氏犯了旧疾,不能料理事务。一方面,各路王侯前来吊唁,贾珍接待往还,不成问题,但若女客来往,恐怕亏了礼数,被人笑话;另一方面,家中嬷嬷、丫鬟、婆子等缺人统领,混乱推诿诸情在所难免。于是,贾珍央求王熙凤来宁国府协理。

  王熙凤本是荣国府里厉害泼辣的角色,一俟走马上任,马上命人找来宁国府的花名册,照着名单分配任务,端茶倒水、上香添油、监收祭礼、照管门户等均设专人。同时立下规矩,命人每日查看,或有偷懒的,赌钱吃酒的,打架拌嘴的,立刻来报;卯正二刻亲来点卯,巳正吃早饭,凡有领牌回事的,只在午初刻。戌初烧过黄昏纸,亲到各处查一遍,回来上夜的交钥匙。

  规矩已定,众人各司其职。却说某日卯正,按名查点,各项人数都已经到齐,只有迎亲送客上的一人未到。即命传到,答曰睡迷了,来迟了一步。王熙凤便说道:“明儿他也睡迷了,后儿我也睡迷了,将来都没了人了。本来要饶你,只是我头一次宽了,下次人就难管,不如现开发的好。”登时她拉下脸来,喝道:“带出去,打二十板子!”一面又掷下宁国府对牌:“出去说与来升,革他一月银米!”众人见王熙凤眉立,知是恼了,自然不敢怠慢,将其拖出去打了二十板子,被打之人还得进来叩谢。王熙凤却仍不罢休,告诫众人:“明日再有误的,打四十,后日的六十,有不怕挨打的,只管误!”自此,众人不敢偷懒,都兢兢业业。

  治大国如烹小鲜

  王熙凤确实是治家能手,受领贾珍之托,只这两件事就把个豪门大户的葬礼置办得井井有条。归纳言之,第一件事就是丑话说在前头、规矩立于明处;第二件事就是对不守规矩者,立下惩处,不留情面。

  王熙凤协理宁国府的故事,听起来与商鞅立木取信的故事颇为相似。《史记》记载:“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辙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比较起来,王熙凤和商鞅的做法并无不同,都是立照于前,赏罚随之;也可见,治家和治国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无非是良法和善治两端。

  良法指符合法律所拟实现目的的明确规则。王熙凤和商鞅的故事中,都有明确的规则指引人们的行为:王熙凤确定的规则是“卯正二刻点卯”;商鞅确定的规则是“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而且,这些规则都是事先公之于众的。对照这些明确的规则,人们的行为就有了客观的判断标准,是非立见,做错了受罚无话可说,做对了受赏无可厚非。

  善治指公平合理的适用规则。司法女神双眼蒙布,意在象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倘若有令不行,或者因人设法,规则就成了具文。王熙凤和商鞅之所以能做到赏罚分明,依靠的是其超脱的地位。王熙凤揽下协理的活计,其目的是提升在贾府的家族地位,又得了贾珍“也要同那府里一样待人才好,不要存心怕人抱怨”的承诺,自然可以放手惩罚;商鞅变法志在推进其所信仰的法家思想,因此得到了秦孝公的大力支持,所奖赏者又是无关其他利益的平民,自然无所顾虑。

  如何实现良法善治

  王熙凤和商鞅的故事中,都是具体的事项,实现良法善治或许并不困难,但若一个国家行法治,巨细事务千头万绪,如何做到这一点就颇费思量了。

  首先,如何做到规则明确?王熙凤和商鞅的故事中都不存在这样的难题,但想要像刘邦一样“约法三章”治天下显然是不现实的,当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渐成体系,法条的疏漏便在所难免。笔者认为,要做到规则明确,一是从立法的层面而言,要构建严谨的制定法体系。制定法要体系化,防止或尽量减少模糊不清、冲突抵牾等情形,以备适用。二是从司法的层面而言,要形成科学的法律解释体系。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到各地法院就某一具体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的解答,以及类型化的判决,其目的当是达致类案同判,以使规则明确。当然,我们必须承认我国地域宽广、经济发展相对不均衡,但至少应保证在同一区域内对同类问题保持同样的裁判尺度,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三是从裁判者的业务素养角度而言,要掌握谦抑合理的裁判方法论。法律方法论如今已成为法律学科中的一门显学,裁判者应当掌握谦抑合理的裁判方法论,在解释法律时,既要依靠法学理论,传承法律实践中智慧的积累,也要兼顾法的人民性,尊重民众的感情,既不激进,也不保守。

  其次,如何做到赏罚分明?做到赏罚分明,使诸如王熙凤和商鞅这样的裁判者居于超然的地位自然不可或缺。但是,单靠个人自觉所得到的赏罚分明是偶然的,也是靠不住的。例如第四十五回,周瑞之子在王熙凤生日时醉酒撒泼,王熙凤要将之“撵了”,一旁赖嬷嬷劝道:“他又比不得是咱们家的家生子儿,他现在是太太的陪房。奶奶只顾撵了他,太太脸上不好看。”王熙凤听说后,马上改变主意,命人打了周瑞之子四十棍了事。可见,一旦超然地位不保,赏罚分明也就很难做到了。因此,对于我们而言,要让裁判者做到赏罚分明,应当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用制度保障裁判者的超然地位,使其不畏于赏罚分明;另一方面,也要用制度限制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使其不敢不赏罚分明。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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