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合伙在店铺实施盗窃 两男子均获刑七个月
2019-07-22 15:40:41
中国法院网讯 (刘文锋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蒋某、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4月19日11时许,蒋某、张某来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某副食品批发部,张某先进入店内,以买东西的名义,拿出面额100元人民币,让邓某找零钱,当邓某打开抽屉准备找零钱时,蒋某进入店内,吸引邓某的注意力,张某着手实施盗窃,因邓某警惕性较高,蒋某、张某盗窃未成功。
随后,蒋某、张某又来到某茶叶店,张某进入该店内,蒋某在店外望风,张某以买东西为借口,拿出100元人民币让被害人找零钱,当被害人打开抽屉时,张某伸手从抽屉里偷得一叠面额为100元人民币的现金。当场被邓某发现,将钱夺回,并大声呼救,在其母亲赶来后报警,将张某抓获。蒋某见事情暴露,逃离盗窃现场。
2018年10月24日中午12时许,蒋某、张某再次来到洪城大市场某商贸店,张某先进入店内,假装买东西;蒋某后进入店内,假装偶遇张某,并故意当着被害人祝某的面让张某还30元钱,张某说身上没有零钱,只有100元人民币的现金,然后张某将这100元给被害人,让其帮忙找零钱,当被害人将收银台抽屉打开后找零钱之际,张某趁机盗得人民币1800元,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2019年4月19日下午13时许,张某被当场抓获,并被民警及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同日晚上23时许,蒋某在江西省萍乡市高铁站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退赔被害人祝某现金1800元,并得到其谅解。
另查明:蒋某、张某军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共同盗窃三次(其中二次未遂),窃得人民币1800元,均构成盗窃罪。鉴于蒋某、张某均具有坦白、退赔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且二被告人均具有前科的从重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2019年4月19日11时许,蒋某、张某来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某副食品批发部,张某先进入店内,以买东西的名义,拿出面额100元人民币,让邓某找零钱,当邓某打开抽屉准备找零钱时,蒋某进入店内,吸引邓某的注意力,张某着手实施盗窃,因邓某警惕性较高,蒋某、张某盗窃未成功。
随后,蒋某、张某又来到某茶叶店,张某进入该店内,蒋某在店外望风,张某以买东西为借口,拿出100元人民币让被害人找零钱,当被害人打开抽屉时,张某伸手从抽屉里偷得一叠面额为100元人民币的现金。当场被邓某发现,将钱夺回,并大声呼救,在其母亲赶来后报警,将张某抓获。蒋某见事情暴露,逃离盗窃现场。
2018年10月24日中午12时许,蒋某、张某再次来到洪城大市场某商贸店,张某先进入店内,假装买东西;蒋某后进入店内,假装偶遇张某,并故意当着被害人祝某的面让张某还30元钱,张某说身上没有零钱,只有100元人民币的现金,然后张某将这100元给被害人,让其帮忙找零钱,当被害人将收银台抽屉打开后找零钱之际,张某趁机盗得人民币1800元,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2019年4月19日下午13时许,张某被当场抓获,并被民警及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同日晚上23时许,蒋某在江西省萍乡市高铁站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退赔被害人祝某现金1800元,并得到其谅解。
另查明:蒋某、张某军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共同盗窃三次(其中二次未遂),窃得人民币1800元,均构成盗窃罪。鉴于蒋某、张某均具有坦白、退赔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且二被告人均具有前科的从重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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