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使用智能快件箱 最高罚款3万元
2019-07-20 23:35:08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张鑫
国家邮政局7月19日公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按照该办法要求,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递快件后应及时通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权限的,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
智能快件箱以其时间配置灵活、时效性高、私密性强等特点,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城市快递末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涉及的寄递流程较为复杂、操作环节较多、相关企业责任划分不清晰、收投服务不规范、用户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其中,由于快递员自行将快件放入自提柜,而经常出现与用户的纠纷。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共35条,主要有保护快递用户权益、企业共同发展、规范服务、寄递安全等四部分内容。
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上,《办法》要求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而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而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办法》明确了智能快件箱设置要求,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为实名收寄以及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进一步明确了智能快件箱使用要求,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建立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等事项,并规定了运营企业、使用企业不得通过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和投递快件的具体情形。
此外,《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规定运营企业、使用企业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办法》还设置了相关处罚条款。其中,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在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情况下,仍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权限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智能快件箱以其时间配置灵活、时效性高、私密性强等特点,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城市快递末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涉及的寄递流程较为复杂、操作环节较多、相关企业责任划分不清晰、收投服务不规范、用户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其中,由于快递员自行将快件放入自提柜,而经常出现与用户的纠纷。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共35条,主要有保护快递用户权益、企业共同发展、规范服务、寄递安全等四部分内容。
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上,《办法》要求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而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而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办法》明确了智能快件箱设置要求,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为实名收寄以及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进一步明确了智能快件箱使用要求,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建立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等事项,并规定了运营企业、使用企业不得通过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和投递快件的具体情形。
此外,《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规定运营企业、使用企业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办法》还设置了相关处罚条款。其中,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在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情况下,仍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权限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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