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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凝聚审判权运行监督管理合力
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凝聚审判权运行监督管理合力
2019-07-19 10:40: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加强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目标,制定《关于对审判执行中案件依法监督的规定(试行)》,积极探索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围绕“四类案件”狠抓六项监督管理举措,努力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一、制定权力清单,明晰监督权限
该院针对司法改革后,一些法院院庭长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问题,专门制定审判权力清单,划分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三个类别,并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权责。在充分保障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同时,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可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具体情形,除此之外的审判权力一律由合议庭行使,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得到有机结合。
二、细化案件标准,界定监督范围
该院着力细化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清单:一是细化具有社会影响案件标准。细化群体性纠纷人数标准,以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案件标准。如一方当事人人数在10人以上,可能引发关联诉讼、集团诉讼的;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区域、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群体利益的等。二是细化疑难、复杂案件标准。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黑恶势力及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涉及在本省投资企业重大权益的民商事案件。三是细化可能发生类案冲突案件标准。如重点关注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与本院、上级院生效案件冲突案件,确保类案同判关口前移。四是细化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具体类型。如通过审务督察、案件评查等渠道发现,或者举报人当面或以书面、电子文件等方式实名反映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者渎职嫌疑等案件。
三、明确发现方式,实现及时监督
该院规定不同主体、不同阶段、不同层级发现和标记需要监督管理案件的方式,确保在审判执行中全流程及时发现问题。一是立案阶段。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发现案件有“四类案件”情形的,在立案同时进行标记。二是收案阶段。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办案平台对案件是否符合“四类案件”进行初步判断,并进行标记,对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结果主动跟踪。三是办理阶段。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院长、庭长、合议庭成员发现存在“四类案件”情形的,可以随时进行补充标记,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也随时可以提示标记。为确保及时发现转化为有效监督,对依规定标记的案件,合议庭必须在裁判前及时向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四、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监督有效
该院推动监督管理方式从个案审批转变为对程序性事项依法审核、对审判工作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全程监督管理、对案外干扰有效排除等。一是规范监督管理主体和程序。院长、副院长、庭长分别对全院、分管和本部门审判执行案件开展事中监督管理,院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审判组织决定,而是通过逐级开展扩大合议、复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式强化监督。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作用。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法律适用参考咨询机构作用,审判委员会专注审判经验总结和对审执工作的监督指导,按程序讨论“四类案件”。三是加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监督力度。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发现“四类案件”情形,应向庭长或分管院长作出风险提示,有关责任主体应将跟踪管理的情况进行反馈。四是聚焦关键环节开展监督管理。试行“一案三查”机制,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严格评查审判结果,审查合议庭成员是否应承担责任。
五、依托信息系统,保障监督透明
该院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大数据作用,推动监督管理全程留痕,有效防范不当干预过问。一是积极探索系统自动化识别、标签化处理,逐步实现系统对符合本规定应当监督管理情形的案件自动提示、标记及推送,并自动进行节点控制。二是审判管理部门在网上办案系统自动提示的基础上,发现审判流程异常时,向有关业务庭庭长作出风险提示,并实行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定期统计通报。三是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全部公开进行,并在案卷及办公办案系统平台上全程留痕,实现组织化、平台化、公开化监督管理。
六、严格考核奖惩,落实监督责任
一方面,强化监督责任。遵循“谁审理、谁裁判、谁决定、谁负责”原则,没有参与案件审理和决策的院庭长一般不承担错案责任。院庭长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正确履行“四类案件”,导致错误裁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强化考核奖惩。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差异化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考核奖金、评先选优、职级晋升不仅以办案数量、服判息诉率等审判执行工作指标为依据,更以“四类案件”的办理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确保监督责任落到实处。2018年,通过加强审判执行中案件监督,贵州法院29个案件评估质效指标中有20个同比呈增益效果,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8.29%。
一、制定权力清单,明晰监督权限
该院针对司法改革后,一些法院院庭长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问题,专门制定审判权力清单,划分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三个类别,并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权责。在充分保障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同时,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可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具体情形,除此之外的审判权力一律由合议庭行使,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得到有机结合。
二、细化案件标准,界定监督范围
该院着力细化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清单:一是细化具有社会影响案件标准。细化群体性纠纷人数标准,以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案件标准。如一方当事人人数在10人以上,可能引发关联诉讼、集团诉讼的;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区域、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群体利益的等。二是细化疑难、复杂案件标准。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黑恶势力及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涉及在本省投资企业重大权益的民商事案件。三是细化可能发生类案冲突案件标准。如重点关注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与本院、上级院生效案件冲突案件,确保类案同判关口前移。四是细化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具体类型。如通过审务督察、案件评查等渠道发现,或者举报人当面或以书面、电子文件等方式实名反映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者渎职嫌疑等案件。
三、明确发现方式,实现及时监督
该院规定不同主体、不同阶段、不同层级发现和标记需要监督管理案件的方式,确保在审判执行中全流程及时发现问题。一是立案阶段。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发现案件有“四类案件”情形的,在立案同时进行标记。二是收案阶段。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办案平台对案件是否符合“四类案件”进行初步判断,并进行标记,对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结果主动跟踪。三是办理阶段。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院长、庭长、合议庭成员发现存在“四类案件”情形的,可以随时进行补充标记,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也随时可以提示标记。为确保及时发现转化为有效监督,对依规定标记的案件,合议庭必须在裁判前及时向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四、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监督有效
该院推动监督管理方式从个案审批转变为对程序性事项依法审核、对审判工作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全程监督管理、对案外干扰有效排除等。一是规范监督管理主体和程序。院长、副院长、庭长分别对全院、分管和本部门审判执行案件开展事中监督管理,院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审判组织决定,而是通过逐级开展扩大合议、复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式强化监督。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作用。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法律适用参考咨询机构作用,审判委员会专注审判经验总结和对审执工作的监督指导,按程序讨论“四类案件”。三是加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监督力度。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发现“四类案件”情形,应向庭长或分管院长作出风险提示,有关责任主体应将跟踪管理的情况进行反馈。四是聚焦关键环节开展监督管理。试行“一案三查”机制,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严格评查审判结果,审查合议庭成员是否应承担责任。
五、依托信息系统,保障监督透明
该院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大数据作用,推动监督管理全程留痕,有效防范不当干预过问。一是积极探索系统自动化识别、标签化处理,逐步实现系统对符合本规定应当监督管理情形的案件自动提示、标记及推送,并自动进行节点控制。二是审判管理部门在网上办案系统自动提示的基础上,发现审判流程异常时,向有关业务庭庭长作出风险提示,并实行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定期统计通报。三是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全部公开进行,并在案卷及办公办案系统平台上全程留痕,实现组织化、平台化、公开化监督管理。
六、严格考核奖惩,落实监督责任
一方面,强化监督责任。遵循“谁审理、谁裁判、谁决定、谁负责”原则,没有参与案件审理和决策的院庭长一般不承担错案责任。院庭长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正确履行“四类案件”,导致错误裁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强化考核奖惩。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差异化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考核奖金、评先选优、职级晋升不仅以办案数量、服判息诉率等审判执行工作指标为依据,更以“四类案件”的办理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确保监督责任落到实处。2018年,通过加强审判执行中案件监督,贵州法院29个案件评估质效指标中有20个同比呈增益效果,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8.29%。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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