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放各类补贴为诱饵
许昌7被告人盗取他人信息骗贷获刑
2019-07-17 08:46: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哲 韩志华
“天上不会掉馅饼”。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人们贪图便宜的心态,设下发放扶贫款和各类补贴款等诱饵,盗取他人身份信息以骗贷,从而获得非法利益。这提醒大家切莫为蝇头小利而疏忽大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王某、陈某等7人就是通过骗取他人身份信息用以敛财。7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王某等7人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至7月30日期间,李某、王某、陈某、银某、刘蒙、刘广伟、葛某与荣某、田某(后2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分工协作实施诈骗。首先,由葛某或者李某以办理手机补贴款、发放扶贫款等名义,将部分群众骗至事先安排好的手机店或宾馆。随后由荣某、田某采集群众的身份信息,并虚构联系方式等信息。然后由银某、刘蒙、刘广伟提供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业务员的ID账号。最终由王某、陈某、田某等人用捷信公司业务员的账号,办理虚假的手机或者电脑分期贷款业务,将捷信公司支付的本应由客户使用的贷款据为己有。所得赃款由各参与其中的被告人分肥。
法院同时查明,7人均进行多次行骗,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32次,金额共计20.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陈某和银某参与22次,金额共计16.6万元。被告人葛某参与15次,金额共计10.9万余元。被告人刘广伟参与9次,金额共计5.38万余元。被告人刘蒙参与4次,金额共计2.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等7人与他人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李某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王某等6被告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7被告人的行为均以已构成合同诈骗罪。7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某、银某等3人自动投案,系自首。李某、王某等4人系初犯、偶犯。7人均已退赃并取得谅解。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银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刘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广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至7月30日期间,李某、王某、陈某、银某、刘蒙、刘广伟、葛某与荣某、田某(后2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分工协作实施诈骗。首先,由葛某或者李某以办理手机补贴款、发放扶贫款等名义,将部分群众骗至事先安排好的手机店或宾馆。随后由荣某、田某采集群众的身份信息,并虚构联系方式等信息。然后由银某、刘蒙、刘广伟提供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业务员的ID账号。最终由王某、陈某、田某等人用捷信公司业务员的账号,办理虚假的手机或者电脑分期贷款业务,将捷信公司支付的本应由客户使用的贷款据为己有。所得赃款由各参与其中的被告人分肥。
法院同时查明,7人均进行多次行骗,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32次,金额共计20.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陈某和银某参与22次,金额共计16.6万元。被告人葛某参与15次,金额共计10.9万余元。被告人刘广伟参与9次,金额共计5.38万余元。被告人刘蒙参与4次,金额共计2.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等7人与他人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李某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王某等6被告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7被告人的行为均以已构成合同诈骗罪。7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某、银某等3人自动投案,系自首。李某、王某等4人系初犯、偶犯。7人均已退赃并取得谅解。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银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刘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广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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