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公司员工非法倒卖他人信息获刑罚
2013-04-10 14:00:26
中国法院网讯 (赵红巧) 隋青(化名)、车花(化名)等人通过网络相识,聊天中发现很多人通过销售他人信息牟利。于是,隋青等人便通过网络形成了一个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平台。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已审结该案,以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隋青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车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自2010年3月起,被告人车花利用家中电脑设备,通过网络下载或从他人处购买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十万条,而后以每条一分至二角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隋青等多人出售,共计四十余万条;自2008年6月起,被告人隋青先后在北京市海淀区及北京市房山区的租住房内,利用电脑设备,通过网络多次从被告人车花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百余万条,并雇佣付某、刘某、王某(均另案处理)以每条五分至四角不等的价格进行网上销售,直至案发。
据被告人车花供述,其曾在某电视购物公司工作,自己手上还有部分客户姓名、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而在2009年底其在浏览网络论坛帖子时,发现了有关于交易个人信息的帖子与QQ群,自己就加入这个群体与大家开始聊天。聊天中发现竟然可以通过出卖客户电话等信息来赚钱,所以自己就开始干这活了。
而据被告人隋青供述,其从网上得知销售个人信息可以赚钱,其就先后在海淀、房山租了屋子,随后又约集付某、刘某、王某等人一起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几年下来,几人一共赚了十万元左右。
另据被告人车花供述,其从他人那里购买的他人个人信息大部分来自某些通讯公司、电视购物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隋青、车花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隋青、车花犯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能缴纳罚金,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检察机关指控,自2010年3月起,被告人车花利用家中电脑设备,通过网络下载或从他人处购买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十万条,而后以每条一分至二角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隋青等多人出售,共计四十余万条;自2008年6月起,被告人隋青先后在北京市海淀区及北京市房山区的租住房内,利用电脑设备,通过网络多次从被告人车花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百余万条,并雇佣付某、刘某、王某(均另案处理)以每条五分至四角不等的价格进行网上销售,直至案发。
据被告人车花供述,其曾在某电视购物公司工作,自己手上还有部分客户姓名、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而在2009年底其在浏览网络论坛帖子时,发现了有关于交易个人信息的帖子与QQ群,自己就加入这个群体与大家开始聊天。聊天中发现竟然可以通过出卖客户电话等信息来赚钱,所以自己就开始干这活了。
而据被告人隋青供述,其从网上得知销售个人信息可以赚钱,其就先后在海淀、房山租了屋子,随后又约集付某、刘某、王某等人一起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几年下来,几人一共赚了十万元左右。
另据被告人车花供述,其从他人那里购买的他人个人信息大部分来自某些通讯公司、电视购物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隋青、车花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隋青、车花犯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能缴纳罚金,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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