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盗窃财物十三年后落网获刑两年六个月
2019-07-15 09:15:07
     中国法院网讯 (周家)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忌有侥幸心理。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逃逸十三年的夏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责令夏某将盗窃所得财物退赔给被害人。

  2006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夏某伙同任某、张某、李某、王某等人(四人均已判刑),先后8次在益阳市南县、益阳市大通湖区、沅江市、华容县插旗镇等地,采用破坏性手段盗取通信电缆和变压器铜线圈。被告人夏某盗窃财物金额总计为35297元。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10月22日、2016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于2006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8日因被发现是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夏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夏某采取破坏性的手段盗取电缆、变压器铜线圈,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夏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夏某盗窃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赔给被害人。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于2006年被公安立案侦查,属于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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