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余一恶势力犯罪集团首犯获刑19年
2019-07-13 19:06: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赖梅芳
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赖某州等人涉恶案,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赖某州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三名被告人高某、周某、赖某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州和赖某方是双胞胎兄弟。2013年以来,二人经常与被告人高某、周某及叶某(在逃)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大余县新城镇及南康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赖某州为首要分子,高某、叶某、周某和赖某方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方、高某、赖某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同时被告人赖某州、周某伙同他人,采取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赖某州、周某伙同他人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赖某州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又伙同他人轮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集团犯罪中,被告人赖某州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高某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赖某方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州和赖某方是双胞胎兄弟。2013年以来,二人经常与被告人高某、周某及叶某(在逃)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大余县新城镇及南康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赖某州为首要分子,高某、叶某、周某和赖某方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方、高某、赖某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同时被告人赖某州、周某伙同他人,采取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赖某州、周某伙同他人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赖某州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又伙同他人轮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集团犯罪中,被告人赖某州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高某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赖某方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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