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盗窃成瘾“六进宫”终获刑二年十个月
2019-07-12 11:16:48
中国法院网讯 (廖安生) 江西宁都一男子盗窃成瘾,15年来,因盗窃五次获刑,几乎大多时间在监狱里度过,最长一次被判刑五年六个月。近日,因盗窃再次被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而“六进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俞某2004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05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俞某出狱后不思悔改,仍然重操旧业。在2018年8月至11月间,盗窃作案15起,盗得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45321元。其中:
2018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登峰一期24栋2楼105室苏某家,盗得华为畅想7Plus手机1部(价值1320元)、VIVO-Y85手机1部(价值1518元);随后被告人又至同楼层104室张某家,盗得现金2000元、黑色小米Max2手机1部(价值1044元)。
2018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博生东路7号2单元2楼曾某2家,盗得现金2000元。
2018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北门翠岗村ll0号隔壁曾某1家,盗得三星手机1部(价值6359元)。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曾某1。
2018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中学后面一居民楼2楼邱某1家,盗得现金1000元;随后又至该居民楼3楼廖某家,盗得现金1000元、大众途观轿车的钥匙1个等物。
2018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翠微西路22号5单元3楼吴某家,盗得现金3300元、驾驶证1本、银行卡2张等物;随后又至翠微西路26号2楼赖某家,盗得现金200元、石英手表1块。案发后被盗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吴某。
2018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刘某翠江花某邱某2家,盗得观金3500元;随后又至梅江镇翠微西路A6栋10号5楼李某家,盗得现金1200元、天梭手表1块(价值3895元);之后又至梅江镇翠岗村钟某家,盗得现金4000元。案发后被盗天梭手表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李某。
2018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博生东路25号曾某3家,盗得现金5270元。
2018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红山岭小区邓某家,盗得现金535元;随后又至该小区高某家,盗得现金1600元、大众轿车钥匙1个等物。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翠微西路英才圆盘旁边大台北楼上胡某家,盗得现金55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俞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俞某2004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05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俞某出狱后不思悔改,仍然重操旧业。在2018年8月至11月间,盗窃作案15起,盗得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45321元。其中:
2018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登峰一期24栋2楼105室苏某家,盗得华为畅想7Plus手机1部(价值1320元)、VIVO-Y85手机1部(价值1518元);随后被告人又至同楼层104室张某家,盗得现金2000元、黑色小米Max2手机1部(价值1044元)。
2018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博生东路7号2单元2楼曾某2家,盗得现金2000元。
2018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北门翠岗村ll0号隔壁曾某1家,盗得三星手机1部(价值6359元)。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曾某1。
2018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中学后面一居民楼2楼邱某1家,盗得现金1000元;随后又至该居民楼3楼廖某家,盗得现金1000元、大众途观轿车的钥匙1个等物。
2018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翠微西路22号5单元3楼吴某家,盗得现金3300元、驾驶证1本、银行卡2张等物;随后又至翠微西路26号2楼赖某家,盗得现金200元、石英手表1块。案发后被盗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吴某。
2018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刘某翠江花某邱某2家,盗得观金3500元;随后又至梅江镇翠微西路A6栋10号5楼李某家,盗得现金1200元、天梭手表1块(价值3895元);之后又至梅江镇翠岗村钟某家,盗得现金4000元。案发后被盗天梭手表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李某。
2018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博生东路25号曾某3家,盗得现金5270元。
2018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红山岭小区邓某家,盗得现金535元;随后又至该小区高某家,盗得现金1600元、大众轿车钥匙1个等物。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俞某至宁都县梅江镇翠微西路英才圆盘旁边大台北楼上胡某家,盗得现金55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俞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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