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被告人合伙凌晨砸车窗盗窃他人财物获刑
2019-07-12 11:03:00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聂涛)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专门在凌晨采取砸破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符某、朱某某、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8年12月28日凌晨至2019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符某、被告人徐某在江西省南昌县和西湖区的住宅小区内、路边及公司门口,先后三次采取砸破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樊某某、涂某某车内的现金及香烟、白酒、手表等财物共计一万余元。
2019年1月24日21时许,徐某、符某、朱某某、徐某在江西省南昌县某小区门口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在符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螺丝刀1个及手套1双。2019年3月15日,符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500元,赔偿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5000元,赔偿被害人涂某某人民币2400元,三名被害人对符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符某、朱某某、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具有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坦白、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被告人符某具有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朱某某具有累犯、坦白、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徐某具有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坦白、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2018年12月28日凌晨至2019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符某、被告人徐某在江西省南昌县和西湖区的住宅小区内、路边及公司门口,先后三次采取砸破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樊某某、涂某某车内的现金及香烟、白酒、手表等财物共计一万余元。
2019年1月24日21时许,徐某、符某、朱某某、徐某在江西省南昌县某小区门口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在符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螺丝刀1个及手套1双。2019年3月15日,符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500元,赔偿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5000元,赔偿被害人涂某某人民币2400元,三名被害人对符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符某、朱某某、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具有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坦白、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被告人符某具有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朱某某具有累犯、坦白、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徐某具有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坦白、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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