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两名有犯罪前科的“油耗子”领刑并被处罚金
2019-07-12 10:27:57
中国法院网讯 (熊三恩 邹芒英) 两男子劣迹斑斑,多次出入牢房,依然不知悔改,凌晨驾车合伙盗窃路边货车油箱里的柴油。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王某、姚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整;没收扣押在案犯罪所用轿车一辆,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姚某两人因无钱消费,驾驶事前特意改装过的黑色海马牌福美来轿车来至安义县龙津镇丰和都会小区南门附近,将被害人许某停放于此的大货车油箱盖撬开,盗走柴油510升。后两人又来到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园区睿佳纺织厂院内,用上述同样的方法从被害人方某的货车中盗走柴油480升。接着,王某、姚某来到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园区东阳大道广荣厂附近,从被害人邓某的装载机上盗走柴油230余升。经鉴定,上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9381.8元。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扣押了人民币4150元、柴油120升、黑色海马牌福美来轿车一辆,后将扣押的人民币2800元、柴油120升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5年3月因犯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姚某于200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7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38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姚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作用相当,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先后二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曾于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盗窃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还于2009年和2014年先后二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扣押了部分赃款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对两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姚某两人因无钱消费,驾驶事前特意改装过的黑色海马牌福美来轿车来至安义县龙津镇丰和都会小区南门附近,将被害人许某停放于此的大货车油箱盖撬开,盗走柴油510升。后两人又来到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园区睿佳纺织厂院内,用上述同样的方法从被害人方某的货车中盗走柴油480升。接着,王某、姚某来到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园区东阳大道广荣厂附近,从被害人邓某的装载机上盗走柴油230余升。经鉴定,上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9381.8元。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扣押了人民币4150元、柴油120升、黑色海马牌福美来轿车一辆,后将扣押的人民币2800元、柴油120升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5年3月因犯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姚某于200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7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38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姚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作用相当,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先后二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曾于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盗窃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还于2009年和2014年先后二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扣押了部分赃款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对两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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