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男子公交上扒窃乘客手机被现场抓包获刑
2019-07-11 11:02:41
中国法院网讯 (刘文锋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南昌市洪城路坛子口某路公交车发车点,趁被害人张某上公交车之际,混进上车人群假装上车,从张某的裤子口袋扒窃OPPOA5手机一部。扒窃得手后被旁边的群众发现后抓住不放,罗某在挣脱中,所窃手机掉在地上被张某拿回,罗某趁机逃离现场。经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OPPOA5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32元。
2019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某房屋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在2002年至2012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32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赃物已追回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同时具有盗窃前科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2019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南昌市洪城路坛子口某路公交车发车点,趁被害人张某上公交车之际,混进上车人群假装上车,从张某的裤子口袋扒窃OPPOA5手机一部。扒窃得手后被旁边的群众发现后抓住不放,罗某在挣脱中,所窃手机掉在地上被张某拿回,罗某趁机逃离现场。经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OPPOA5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32元。
2019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某房屋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在2002年至2012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32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赃物已追回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同时具有盗窃前科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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