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盗窃同事一千元领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2019-07-10 09:25:43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万艳)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叶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叶某斌退赔受害人夏某天人民币一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斌应聘至安义县中部铝材城29栋老六物流公司从事搬运工,住在公司二楼宿舍,对面住着搬运公司职工夏某天。2月21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斌卸完货后来到受害人夏永天宿舍,看见夏某天房间一个背包内的钱包里有人民币1000元,即趁无人之际将其中500元盗走。随后将该500元用于到网吧打游戏充值等挥霍。
晚上18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斌再次窜入夏某天宿舍将钱包内剩余的500元盗走。晚上21时许,受害人夏某天回到宿舍发现现金1000元被盗后立即报警。安义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民警于当晚23时许将被告人叶某斌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斌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斌曾因犯抢劫罪,2009年8月2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29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审理中,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叶某斌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本案盗窃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另有三次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叶斌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和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斌应聘至安义县中部铝材城29栋老六物流公司从事搬运工,住在公司二楼宿舍,对面住着搬运公司职工夏某天。2月21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斌卸完货后来到受害人夏永天宿舍,看见夏某天房间一个背包内的钱包里有人民币1000元,即趁无人之际将其中500元盗走。随后将该500元用于到网吧打游戏充值等挥霍。
晚上18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斌再次窜入夏某天宿舍将钱包内剩余的500元盗走。晚上21时许,受害人夏某天回到宿舍发现现金1000元被盗后立即报警。安义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民警于当晚23时许将被告人叶某斌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斌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斌曾因犯抢劫罪,2009年8月2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29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审理中,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叶某斌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本案盗窃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另有三次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叶斌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和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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