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取走他人遗留在ATM机上银行卡的钱财获刑
2019-07-09 15:17:40
中国法院网讯 江西宁都一男子在取钱时,发现他人遗留在ATM机的银行卡,一时贪念,便通过ATM机直接从他人的银行卡内取出人民币5000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月31日9时20分许,被害人杨某到宁都县城中国银行宁都支行ATM机取款后忘记退出银行卡便离开。被告人万某上前取钱时发现杨某遗留的银行卡,便通过ATM机直接从杨某的银行卡内取出人民币5000元。万某取款后行至县城翠微广场将杨某的银行卡丢弃在垃圾桶内。同年2月14日,被告人万某到宁都县公安局自首,并退还5000元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经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1月31日9时20分许,被害人杨某到宁都县城中国银行宁都支行ATM机取款后忘记退出银行卡便离开。被告人万某上前取钱时发现杨某遗留的银行卡,便通过ATM机直接从杨某的银行卡内取出人民币5000元。万某取款后行至县城翠微广场将杨某的银行卡丢弃在垃圾桶内。同年2月14日,被告人万某到宁都县公安局自首,并退还5000元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经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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