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贩卖毒品刑未满又非法持枪添新罪
2019-07-09 14:46:25
中国法院网讯 (蔡金燕)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周某某在本案前曾多次犯罪,本案审理期间他还因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刑,可谓罪行累累。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12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周某某所驾驶的车牌为赣EXXXXX的车上搜查出疑似小口径步枪一支。经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为自制5.6毫米小口径步枪,系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正常击发。另查明,2019年5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某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同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12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周某某所驾驶的车牌为赣EXXXXX的车上搜查出疑似小口径步枪一支。经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为自制5.6毫米小口径步枪,系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正常击发。另查明,2019年5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某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同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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