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毒品纠集恶势力 放高利贷 故意伤害他人
雅安一审宣判一涉毒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9-07-18 08:45: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郑勇 向丽娜
  7月15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锐、熊凯、彭富彬等15名被告人涉毒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黄锐、彭富彬、黄建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黄锐限制减刑;熊凯、曾福全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六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锐以提供生活开支和免费吸食毒品为手段,先后纠集了被告人黄建章、熊凯、彭富彬、王林、吴逢溪、周波等人实施毒品犯罪和从事高利放贷,获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黄锐为首要分子,熊凯、黄建章、彭富彬为重要成员,吴逢溪、王林、周波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黄锐组织、安排、指挥集团成员的活动、掌管集团获取的非法利益、负责购买毒品。熊凯、黄建章、彭富彬长期跟随黄锐,并在黄锐的安排和指挥下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吴逢溪、王林、周波经常同黄锐、熊凯等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并在黄锐的安排下,分别参与发放高利贷、非法拘禁或者贩卖、运输毒品。从2017年11月至案发,该犯罪集团在黄锐组织、策划、指挥下,大肆从成都、眉山等地购买甲基苯丙胺回到荥经贩卖获取非法利益40余万元。为了获取更多非法利益,该集团将20余万元用于发放高利贷。黄锐等人将违法犯罪获取的收益用于该集团成员的生活开支、房屋租金、吸食毒品、购买制毒工具、制毒材料、砍刀、匕首等。在索取毒资、高利贷等过程中,黄锐等人先后多次对多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暴力犯罪以及威胁、静坐、恐吓、踢门、跟随等违法行为。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获取高额毒品利益,黄锐等人和曾福全共谋并制造毒品。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锐、熊凯、彭富彬、黄建章、吴逢溪、周波、王林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黄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凯、彭富彬、黄建章系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对其应当按照参与的罪行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逢溪、周波、王林系该集团的一般成员,对其应当按照参与的罪行予以处罚。

  被告人黄锐、熊凯、彭富彬、黄建章、曾福全、曾雪松、周波、田李波、吴逢溪、张丽丽、吴飞、毛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或者制造毒品,被告人黄锐、熊凯、彭富彬、黄建章、曾福全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曾雪松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周波、田李波、吴飞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吴逢溪、张丽丽、毛波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黄锐、彭富彬、陈丽琴、熊凯、吴逢溪、曾雪松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容留吸食,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黄锐、熊凯、彭富彬、黄建章、王林、吴飞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黄锐多次纠集被告人彭富彬、黄建章、熊凯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黄锐、熊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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