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48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黑老大”获刑二十四年
2019-07-09 11:13:12
     中国法院网讯 (李春泉 晏勇强)  7月5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某等4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首要分子郑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其中一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等人2003年开始混迹上高“东门口”,后通过一系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行为,提升了被告人郑某在社会上的名气。通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郑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9年开始,该组织成员依托组织强势地位,在上高县城、乡镇大肆开设赌场、通过强迫交易垄断上高大中型KTV啤酒销售、收取保护费、插手民间纠纷,获取数百万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3人重伤,24人轻伤,多人轻微伤,财产损失10余万元。

  上高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郑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中,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明确、固定;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当地群众、被告人家属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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