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洪范》施政“三德”对当下的启示
2019-07-05 09:31: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旭
  “正直、刚克、柔克”是《尚书·洪范》提供的三种治政理念,称之为“三德”。结合具体的政治环境,“平康(太平之世)、强弗友(乱世)、燮友(治世初期)”便形成了三种重要的施政方针,即“平康正直、强弗友刚克、燮友柔克”。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而“三德”作为我国古代宝贵的治政经验,或许也对当今的执政者有些许启示意义。鉴于此,笔者将从历史法学的角度,以三家诸子之学剖析“三德”的具体内涵、并考察其在古代社会中的法治实践。旨在通过“三德”提供的治政模式,给当下予以些许启示。

  “三德”理念与三家之学

  “正直”者,言能“正人之曲使直”(《尚书正义·洪范》)。也即是说,“正直”的核心在于为他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孔传》有云:“正直在刚柔之间。”这说明,“正直”还是一种刚柔相济、不偏不倚的“中克”理念。这样的治政理念,与儒家学派“尚中”政治学说的特点不谋而合。儒家从维护家国稳定出发,倡导以德治政。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显然,“德”是儒家眼中“正直”之标准。宋人在管子提出的四维(礼义廉耻)基础上,将儒家之德细分为八个方面内涵,即“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称之“八德”。自此以后,“八德”扎根于中华文化的土壤之中,成为了老百姓观念上的“道德”。为了维护这样的“道德”价值观,达到“政是以和”的理想状态,孔子还倡导用“宽以猛济,猛以宽济”(《左传·昭公二十年》)的执政方针予以保障。从“法治”层面上讲,“德礼”为治国之本,“政刑”为治国之用(《论语·为政》)。这便是后来大儒董仲舒“德主刑辅”说之滥觞。《礼记·中庸》语云:“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便是“正直”理念施政的精髓之体现。

  “刚克”者,言“刚强而能立事”(《尚书正义·洪范》),是一种强猛的治政理念。这样的理念在特殊时期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治理效果。故孔安国语云:“世有强御不顺,非刚无以治之。”不过,病急之症虽需猛药,但并非长治久安之道。故曰:“刚不恒用,有时施之。”(《孔传》)先秦诸子之中,以法家之学最具“刚克”特征。这主要表现在“极端强化君主专制”和“重刑弱民”两个方面。君主是法家构建“法治”理论的出发点,“法自君出”是法家所认为的“至顺之道”(《管子·君臣上》),围绕着这个站在权力制高点的人物,韩非还专门为之量身定作了一套“法术势”相结合的宏大理论。尤其是通过对“势”的强调,“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韩非子·难三》)来保障君主的绝对统治地位。君主独揽大权,百姓对其而言也就只剩下服务的存在价值:“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韩非子·六反》)显然,在法家的学说体系中,君与民是站在对立面的,为了强君则必然要考虑弱民。弱民的首要是立法,商鞅说:“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商君书·说民》)考虑到“人性恶”之根源,他认为当今之世“民众而奸邪生”因而需“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商君书·君臣》)不过,法的强调最终还是立足于刑的实施。因此,他极力倡导“重刑轻罪,以刑去刑”。后继者韩非对此观点十分赞同,他说道:“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韩非子·奸劫弑臣》)当然,法家虽奉行强猛刚克的治国方略,但在风云变幻的战国时代,确也顺应时势,起到了富国强兵的作用,有着“立事”之功。

  “柔克”者,言“和柔而能立治”(《尚书正义·洪范》),是一种贵柔(道教教义内容之一)的治政理念。先秦诸子之中,以道家对柔的作用最为重视。道家贵柔哲学始于老子,成熟于黄老之学。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将其学说特点总结为:“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道家基于“无为”的最高道治追求,要求君主做到“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汉书·艺文志》)这是儒法两家学说不曾具备的,在限制统治者权力膨胀上具有进步意义。不过,受老子“贵柔守雌、以柔克刚”思想之影响,道家之学始终无法摆脱“有见于诎(屈)、无见于信(伸)”(《荀子·天论》)的弊病。出于与现实政治相结合的考虑,黄老提出了“守雌用雄、以刚为柔”(《黄帝四经·名理》)的新思想,人的主观能动性自此得到重视和发挥。此外,黄老还十分重视法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黄帝四经·道法》有云:“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很明显,黄老所言之法与法家之法并无二致,都体现出了法本身的规范功能。正是由于黄老之学的务实特性,道家理想的尚柔治国方略才能在汉初这个特殊时期得以实现,发挥了“立治”之效。

  “三德”的法治实践

  历史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王朝的兴衰与更替。如同《三国演义》总结的那样:“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纵观具有“三德”理念特征的儒法及黄老学说,亦并非仅仅停留在理论上,而是均被执政者所采纳,立为显学、奉为国策而践行于政。三家之学在各自或安平或战乱的时代也都大放异彩,成为政治的主角,历史的演绎者。

  法家之学,萌芽于春秋“礼崩乐坏”的时代背景之下。据《史记》记载,这一时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动荡:“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由于西周建立的宗法礼制被严重破坏,失去了管控社会的能力。各诸侯国为求自保,纷纷进行改革,首当其冲的便是针对“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旧法制进行改革。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者子产首制成文法,并将法典刻在彝器之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书”。这次改革甚至引来守旧派叔向的严厉批评:“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国将亡,必多制。”(《左传·昭公六年》)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向民众征鼓铁铸鼎,并将范宣子执政时修订的刑书刻之于上,史称“铸刑鼎”。这次事件亦受到复礼派孔子的猛烈抨击:“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不过,孔子和叔向的批评并未能阻挡公布成文法的大潮。自魏国李悝编纂《法经》伊始,法家之“灋”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后来,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孝公的支持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变法革新,史称“商鞅变法”。商鞅变法的核心内容是奖励“军功与耕织”,前者目的在于强兵,后者则在于富国,这正是战国这个“竞于气力”的时代所急需的。由于奉行“刚克”政策,商鞅不顾孝悌之义,颁行“什伍连坐法”并强制告奸,即便亲属亦不能相隐。此外,他还严令“分户”。即要求“家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另立户籍”,否则“倍其赋”。商鞅的变法改革虽被诟病“严而少恩”(《史记·太史公自序》),但实际上却是成效显著:“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这也为后来秦王嬴政完成统一六国大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黄老之学,在秦朝“繁刑严诛,吏治深刻,赏罚不当,敛赋无度”(《史记·秦始皇本纪》)以致在二世而亡的深刻教训下,它被汉初统治者极力推崇而成为治国之基。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早在高祖刘邦入关中夺取天下时,便与民“约法三章”而定下“蠲削苛繁”的思想基础。在黄老“刑不厌轻,德不厌重;罚不患薄,赏不患厚”(《新语·至德》)治政理念的进一步指导下,执政者针对秦律繁苛之弊,还做了积极的法制改革尝试。譬如,惠帝四年,废除挟书律。(《汉书·惠帝纪》)又如,高后元年,废除夷三族罪与妖言令。(《汉书·高后纪》)而改革最具成效者,莫过于文景帝针对“肉刑”做出的刑制改革。受“缇萦上书”事件的触发,汉文帝于公元前167年颁诏废肉刑。即把旧五刑中的“黥刑”改为髡钳城旦刑,把“劓刑”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弃市。后来,景帝在文帝改革的基础上,两次诏令减少笞数,并颁布了《箠令》。最终,无论是笞刑刑具的规格,执行方法抑或刑罚之数都得到了极大改善。此次改革,不仅赢得“德之大矣”(《大学衍义补·定律令之制》)的美誉,更为后来隋唐确立“笞杖徒流死”新五刑奠定了基础。在黄老“清静无为”的柔克治政方略下,汉朝稳固了初期不稳定的局势,并一度实现了“衣食滋殖,刑罚用稀”(《汉书·刑法志》)的良好效果。

  儒家之学,在汉武帝采纳大儒董仲舒“天人三策”奏论以后,开始承担起长达两千余年的守治之责。董仲舒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正直”之标准,提出以三纲五常作为治国理政与立法的基本原则。“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则是“仁义礼智信”。为了解决道德与法律价值观上的天然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他还主张以《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义作为断案诀狱的准则,这便是史家所称的“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以“原心”作为定罪量刑之标准,此即《盐铁论·德刑》所言:“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而判断“善与恶”的标准,仍然是儒家的道德观。董仲舒以儒学为基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和司法实践,使得法律开始道德化,开启了“引礼入法”之端。不过,“礼法冲突”的天然性与广泛性,决定了“引礼入法”会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据《后汉书·张敏传》记载:东汉章帝时,为了维护儒家孝道观,还曾一度颁行了《轻侮法》,并宽宥了因父受辱而杀人报仇的儿子。此后,随着魏晋南北朝律学的发展,礼法结合更进一步。诸如曹魏《新律》中的“八议”,《晋律》中的“准五服以制罪”,《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等等皆是礼法结合之产物。随着《唐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则确立,礼法结合始告完成,走向了“合一”的状态。这种状态,直至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全盘学习西法之后才从融合状态再次走向分离。

  “三德”对当下之启示

  列宁同志曾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列宁全集》第28卷,第140页)鉴于政治与法律关系的不可分割性,“三德”的治政方针或许也可为当下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带来些许启示。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经过40年的飞速发展,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此即《尚书·洪范》所言之“平康”。按照“三德”提供的治政经验,当今应以“正直”作为立政之基,用“刚克”与“柔克”为其支撑和保障。当然,随着时代的不同。“正直”已不再局限于儒家“道德观”,而应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至于“刚克”与“柔克”,亦蜕变成今天的法治与德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曾指出:“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执政者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与传承,此方略亦是中国维持长治久安的必行之道。

  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难题,是道德与法律价值观相冲突日益加剧的境况。例如“见义勇为”道德观与法律“公平原则”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全国曾掀起了对摔倒的老人“扶与不扶”的激烈讨论。此后更因民众担心“见义勇为”可能带来过高违法成本,竟出现广西南宁一老人摔倒6小时后,因无人帮助而身亡的悲剧。又如2016年在山东聊城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于欢辱母案”,除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行为定性之争,于欢“因母受辱”的辩护理由,更带来了孝道与法律如何抉择的两难问题。再如2018年博士孙赫乘高铁“霸座”事件,因“无耻”这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受法律规制,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当事人“依法缺德”的嚣张气焰。曾经列入“八德”的“孝、义、耻”等道德内涵,因清末采用“德法分治”模式后便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事实证明,道德价值观的维持仅仅依靠民众的内心自省和自觉是远远不够的。

  道德与法律要怎样“合治”,才能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是摆在当今法律人面前的共同课题。笔者认为,“引礼入法”既是古代执政者解决德法冲突的重要手段,亦可给今人带来些许启示。事实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做过许多积极的尝试。例如,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该条明显是针对中国传统道德价值观中的“孝道”进行的立法尝试,对子女“善事父母”提出了要求。该法在2013年7月1日生效当日,还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今已被划入梁溪区)人民法院援引,作为判案依据,此案亦成为全国首例“精神赡养案”。又如,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2013年9月23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据此条,对保安罗仁因阻止抢劫犯罪行为而受伤的事实进行了工伤认定。这无疑是“见义勇为”的道德价值观得到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这些法治实践,可称之为新时代的“引礼入法”。这也是继汉代董仲舒开启“礼法结合”之端后的又一次大有裨益的践行。当然,这个过程或许漫长,还需要更多的探索,但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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