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80余万元 重庆某医院骨科主任获刑八年
2019-07-01 10:53:00
中国法院网讯 (刘金丽 魏庆伟) 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的请托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280余万元。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受贿案,依法判处重庆某医院骨科主任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某系重庆某医院骨伤一科原主任。2009年至2018年2月,李某利用负责骨科高值耗材采购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的请托后,为其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好处费共计2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达280余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有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综合考虑了上诉人李某犯受贿罪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与犯罪数额、非法所得数额,结合其在犯罪后认罪悔罪的态度,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某系重庆某医院骨伤一科原主任。2009年至2018年2月,李某利用负责骨科高值耗材采购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的请托后,为其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好处费共计2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达280余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有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综合考虑了上诉人李某犯受贿罪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与犯罪数额、非法所得数额,结合其在犯罪后认罪悔罪的态度,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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