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诉网售食品安全典型问题
2019-06-27 16:13:00
中国法院网讯 (刘书涵 刘更超) 6月24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围绕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尚德守法·食品安全让生活更美好”,从网络空间治理的高度,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建议予以通报。
自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截至2019年6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24510件(不含执行案件),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032件,占比12.37%,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04件,占比0.42%。
在受理的上述两类案由中,涉网售食品类案件占比高达73%。涉案食品出现的问题涵盖食品标签、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口许可、检验检疫、生产资质等多个方面。存在如下典型问题,以“代购”之名,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隐患突出;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以非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和未获批准的原料最为多见;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数量较多,突显食品企业标签管理意识薄弱;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频发,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了解不够;三无产品仍未根除,网售食品安全的治理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假冒产品的存在影响食品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违反食品进口禁令,经营相关违禁食品现象有所抬头;发布不实信息诱导消费者,虚假宣传现象频发。
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在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方面是,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欠缺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来看待其生产经营行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的不够全面、准确,存在消极应诉、拖延诉讼、延迟履行生效判决等情形;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需要加强,存在虚假宣传食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在电商平台方面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需要加大力度,身份、资质信息的核验、登记范围不够全面,缺乏定期核验机制,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需要加强,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的优势,对经营行为和消费选择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理投诉时的态度不够积极,解决纠纷方式比较单一;与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需要进一步拓展,在参与网售食品安全共治方面发挥的作用还需更加突出,对部分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改水平和力度有待提高。
在行政主管部门方面是,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有待梳理,部分标准存在交叉重叠情形,对标准的宣传、管理和推送力度相对较弱,问题反馈渠道还不够畅通;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需要加强,监管范围需要扩大,尤其对于跨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容易出现监管环节不够连贯的情况,削弱了相应的预防和处罚措施的有效性;在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以网治网”方面有待提升,在进行网上监管时,信息化技术手段应用不够充分、全面,需要充分调动电商平台在管理、指导、监督方面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提出对策及建议有,在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方面,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按要求将企业和个人信息如实、完整提交平台审核。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各环节规范化的操作体系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重点监控、及时补救和错误可追溯。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及供货者信息,合法进行广告宣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企业设立法律合规部门,专人负责处理诉讼纠纷及合规审查工作。正确对待诉讼纠纷,积极应诉,尽量通过协商、和解、调解等多元方式化解争议、解决纠纷。应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补偿机制,第一时间停止销售行为,迅速下架、封存未售食品,及时召回已售食品,积极与消费者沟通赔偿、补偿方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电商平台方面,要事前完善准入审查机制,严格执行平台入驻经营者实名制标准,加大对经营者资质的审核力度,建立定期核验更新和跟踪记录机制,建立食品质量保证金制度。事中技术监管风险防范,建立平台产品质量分析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建立平台食品经营者数据库,设立不诚信经营风险预警系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事后协同处理消费预警,建立与法院联动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平台食品经营者涉诉情况,建立违法商家“黑名单”公示及消费警示制度。
行政主管部门方面,要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建立维护好相关数据库,充分开发、利用好舆情监测系统、食药追溯系统、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等平台;推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履行法定义务。要与司法机关构建长效、便捷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调研合作、信息共享,提升食品安全领域的共治水平;探索建立违法线索移送快速通道、不合格食品协同处理机制。
对于消费者,要货比三家,选择到信誉好、规模大、售后服务保障完善的商家购买产品,在下单前和收货后做到“四查四看多问”。要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注意甄别消费陷阱,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提高证据留存意识。要具备良好的维权意识,关注当前食品安全焦点问题,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多种渠道进行维权。
自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截至2019年6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24510件(不含执行案件),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032件,占比12.37%,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04件,占比0.42%。
在受理的上述两类案由中,涉网售食品类案件占比高达73%。涉案食品出现的问题涵盖食品标签、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口许可、检验检疫、生产资质等多个方面。存在如下典型问题,以“代购”之名,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隐患突出;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以非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和未获批准的原料最为多见;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数量较多,突显食品企业标签管理意识薄弱;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频发,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了解不够;三无产品仍未根除,网售食品安全的治理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假冒产品的存在影响食品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违反食品进口禁令,经营相关违禁食品现象有所抬头;发布不实信息诱导消费者,虚假宣传现象频发。
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在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方面是,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欠缺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来看待其生产经营行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的不够全面、准确,存在消极应诉、拖延诉讼、延迟履行生效判决等情形;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需要加强,存在虚假宣传食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在电商平台方面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需要加大力度,身份、资质信息的核验、登记范围不够全面,缺乏定期核验机制,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需要加强,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的优势,对经营行为和消费选择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理投诉时的态度不够积极,解决纠纷方式比较单一;与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需要进一步拓展,在参与网售食品安全共治方面发挥的作用还需更加突出,对部分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改水平和力度有待提高。
在行政主管部门方面是,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有待梳理,部分标准存在交叉重叠情形,对标准的宣传、管理和推送力度相对较弱,问题反馈渠道还不够畅通;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需要加强,监管范围需要扩大,尤其对于跨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容易出现监管环节不够连贯的情况,削弱了相应的预防和处罚措施的有效性;在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以网治网”方面有待提升,在进行网上监管时,信息化技术手段应用不够充分、全面,需要充分调动电商平台在管理、指导、监督方面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提出对策及建议有,在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方面,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按要求将企业和个人信息如实、完整提交平台审核。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各环节规范化的操作体系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重点监控、及时补救和错误可追溯。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及供货者信息,合法进行广告宣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企业设立法律合规部门,专人负责处理诉讼纠纷及合规审查工作。正确对待诉讼纠纷,积极应诉,尽量通过协商、和解、调解等多元方式化解争议、解决纠纷。应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补偿机制,第一时间停止销售行为,迅速下架、封存未售食品,及时召回已售食品,积极与消费者沟通赔偿、补偿方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电商平台方面,要事前完善准入审查机制,严格执行平台入驻经营者实名制标准,加大对经营者资质的审核力度,建立定期核验更新和跟踪记录机制,建立食品质量保证金制度。事中技术监管风险防范,建立平台产品质量分析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建立平台食品经营者数据库,设立不诚信经营风险预警系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事后协同处理消费预警,建立与法院联动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平台食品经营者涉诉情况,建立违法商家“黑名单”公示及消费警示制度。
行政主管部门方面,要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建立维护好相关数据库,充分开发、利用好舆情监测系统、食药追溯系统、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等平台;推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履行法定义务。要与司法机关构建长效、便捷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调研合作、信息共享,提升食品安全领域的共治水平;探索建立违法线索移送快速通道、不合格食品协同处理机制。
对于消费者,要货比三家,选择到信誉好、规模大、售后服务保障完善的商家购买产品,在下单前和收货后做到“四查四看多问”。要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注意甄别消费陷阱,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提高证据留存意识。要具备良好的维权意识,关注当前食品安全焦点问题,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多种渠道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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