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综合治理 切实解决执行难
2019-06-26 14:58: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建华
  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入新阶段,人民法院应加强部门联动中网络信息对接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打击拒执犯罪衔接力度,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通过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指出,不断深化“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已经实现,并且形成了一条共识: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最重要的经验与最为宝贵的制胜法宝。

  当前,全国“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以湖南省为例,2019年5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议》,为湖南三级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支持。2019年1月,湖南省郴州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为全市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提供保障。这些文件的出台,从政策层面为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支持。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执行工作由“基本解决执行难”转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亟待攻克。根据多年的执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加强部门联动中网络信息对接工作。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加强与16家有关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并且该系统覆盖范围和功能不断拓展完善。同时,多数高级人民法院也在辖区内建立了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本省辖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形成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然而,当前,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保险、市场监管、通信、银行、税务、民政、公安等部门与人民法院网络信息对接工作不畅、协助不力。譬如当前执行工作中,大量的执行案件都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查询、查封、解封等工作,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人民法院没有实行网络信息对接工作,造成不动产查询、查封、解封等工作量巨大,极大地消耗了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与财力。

  当前,全国各地查控下落不明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造成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极为有限,且因公告送达等方面导致执行周期不断延长,影响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与满意度。对此,我们需要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要求,积极推动执行工作部门协助联动机制化,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保险、市场监管、通信、银行、税务、民政、公安等部门与人民法院网络信息对接与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车辆、股权、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公积金等主要财产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断扩大网络查控范围,强化冻结、扣划功能,推动实现网络查控系统对各类财产的全覆盖、无遗漏。对人民法院要求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此外,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需要加强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部门联动工作中的积极运用,优化升级各类信息化系统平台,让现代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保障部门联动工作。

  其次,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尽管中央到地方“两办”均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成为了指导破解执行难题、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法律权威的纲领性文件,但是在执行实践中,联合惩戒机制的效果并不够理想。一些地方未设立统筹协调联合惩戒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未就落实联动机制情况建立管理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部分联合惩戒部门未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本单位管理、审批系统中,影响了失信惩戒的实际效果,未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生产经营、争资立项、获取政府支持、取得准入资格、授予荣誉、授信、准许特殊市场交易等方面作出限制。譬如部分联动部门因技术手段、管理规定等原因,难以实现联合惩戒机制。又如一些职能部门协助执行意识不强,经常出现“联而不动、动而乏力”的突出问题,导致案件无法执结。又如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限制入住星级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限制获得政府补贴、限制海关认证、限制高消费旅游等方面,一些地方的工作举措没有落地。

  为此,我们需要健全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把切实解决执行难纳入到各地依法治省(区、市)指标体系,加强执行工作综治考核。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确保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落地生根。积极推动联合惩戒单位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各类惩戒措施嵌入到各部门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生产经营、争资立项、获取政府支持、取得准入资格、授予荣誉、授信、准许特殊市场交易等方面实施限制,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三,公检法对打击拒执犯罪亟待加强衔接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拒执罪司法解释,出台相关文件解决拒执罪自诉方面的难题。但是,由于目前公检法对立案标准、证据标准与程序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立案侦查、起诉移送案件数量较少。

  为此,我们需要在思想上提高对打击拒执罪的重视力度,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协调,将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统一打击拒执犯罪的立案标准、证据标准和程序标准,确保形成合力,凸显打击效果。对涉嫌拒执犯罪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案件,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

  最后,应加快健全与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签署文件,各地法院纷纷效仿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相关单位签署文件,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等方面进行限制,不断加大失信曝光力度和惩戒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了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氛围。2019年1月至6月,湖南省郴州市两级法院拘留270人次,发布限制高消费4837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91人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是,由于社会诚信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企业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多头开户,法人、自然人动产和不动产登记不健全,财产监管不到位,导致执行财产难寻。有的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与法院玩起“躲猫猫”游戏,导致被执行人难找。企业利用清算、公司分立逃债,个人利用离婚、赠与转移财产等情况突出,对于这些不守诚信的单位和个人,缺乏消极评价机制和有效的惩戒手段,增大了执行工作难度。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不敢逃债、不能逃债、不愿逃债的制度体系,积极参与并加速推进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全面限制。依法加大对公职人员的信用惩戒力度,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各级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为的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考核定级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新时代,新征程。站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新的历史起点上,下一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的工作要求,不断深化“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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