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改法为律的历史功绩
2019-06-21 10:08: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鸿浩
  礼崩乐坏的动荡年代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迁都洛邑,中国历史上的东周时代自此开始。在东周的政治格局中,西周原有的宗法秩序遭受了较大冲击,王室的权威已大不如前。昔日天子统帅群臣,诸侯共尊周王,如今封国各自为政,争相称王称霸,周王室之统治名存实亡。在当时,各封国为求得国富民丰,竞相变法图强、革新旧制。魏国自李悝制“法经”始,国力大增,“兵四布于天下,威行于冠带之国。”赵武灵王在位期间修订“国律”,兵力强大,辟地千里。至其子赵惠王时,破齐、攻魏、败秦,称盛一时。燕国是周朝各诸侯国中历史最长的国家,立国期间曾修“召公之法”,后又订“燕国之法”,于燕昭王时一度繁盛。楚国是位于南部的诸侯国,春秋时曾为一方霸主。屈平主政时,欲变法图强,制“宪令”,但遭佞臣陷害,遂无果而终。齐国经过威王、宣王父子两代励精图治,颁布“锦绣之禁”“金刀之法”等法律,逐渐发展成为东方的大国。

  综观春秋末期到战国中后期各国的法制发展状况,各种法律形式杂陈并存,体现出原生形态法律的多样性以及不规范性,这一时期是法律发展的不发达阶段。在众多法律形式中,典、常、法、则等并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很大程度上只能算是一种先例。虽然它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仍占据着主要位置,但在应对现实的混乱局面时已显得力不从心,衰颓之势在所难免。而与此同时,誓、令等直接同权力相联系的法律形式越发活跃。诸多法律形式相互影响、此消彼长,体现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就是多种单行刑法的修订以及制度性法规的编定,还有各国对自身以往法律的整理、汇编和重修。各国尝试创立成文法典的活动越来越频繁,具备一定体系和规模的制定法逐渐在各国的政治生活中彰显出重要作用。谁在法律的设计、修订方面抢得先机,谁就会在政治军事等各方面领先其他诸侯国。

  无论成效如何,变法是这一时期各国的主旋律。一方面,各国的变法活动表现出很强的功利主义色彩;另一方面,就法制体系的格局而言,呈现出由以习惯法为主向以成文法为主的过渡特点。而这两个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讲是相互照应的。一言以蔽之,法备国昌,法废国衰。

  边壤封国的后发崛起

  秦国是春秋时期最后一个受封的诸侯国,周显王七年,秦孝公嗣位,“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孝公立志图强,招贤纳士。当此之时,商鞅入秦,以帝道、王道、霸道三说于秦王,王大悦,乃令变法,史称“商君之法”。商鞅(约公元前390年至前338年),卫国国君的后裔,公孙氏,故称为公孙鞅,又称卫鞅。后封于商,人们称之为商鞅。商鞅年轻时好刑名之学,入秦之后,在立志强国的秦孝公的支持下,他开始施展自己的抱负。商鞅对秦国的改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废井田、开阡陌,实行土地私有制,新的经济关系得到极大发展。其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赋税。其三,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扭转了长期以来对外作战中被动落后的局面。其四,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加强对居民的管理。其五,推行县制,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削弱豪门贵族的权力。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用时接近二十年,通过商鞅的改革,秦国终于从一个民弱兵疲的边陲小国发展壮大成为一个兵强马壮、诸侯敬畏的西域盟主。历史记载,变法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窃于私斗,乡邑大治。”然而,本文讨论的重点并不全在商君的瞩目成就。正如上文谈到的,意欲富国强兵的国家,必然会着力进行法制改革,越是法律完善、制度齐备的国家越能在角逐中获得优势。所以,问题就来了,商鞅是如何变法的?或者说商鞅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推行自己的改革呢?答案就在本文的题目之中——“改法为律”。

  改法为律的史料考证

  现有的文献能够确切证明,“律”的出现不晚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这离商鞅在世时相隔不出30年,而这一篇律恰恰又是一篇秦律。从律文的内容上看,是秦武王二年十一月己酋朔日,王命丞相甘茂等人“更修《为田律》”。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对律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武王此次修律的目的是整备交通以利扩张。既然是“更修”,也就是说在此之前秦国的法律之中已经存在一部《为田律》。从这次修律的时间上溯四十一年,正是孝公十二年,即商鞅作为秦相第二次推行变法的时候,这次变法有一项内容是“为田开阡陌封疆”,目的在于废井田、利耕战。其实,所谓的“为田”正是从商鞅变法时开始的,秦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显然出于商鞅的创制。武王二年的修律者与商鞅一样都是宰相一级的重要官员,那么在相隔仅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存在的前提下,我们似乎可以大胆推测:武王所要更修的这部《为田律》,就是商鞅在改法为律过程中所创制的众多秦律中的一部。即使不能证明“律”的使用始自商鞅,但也可以十分肯定地说,在公元前四世纪下半叶,“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经在秦国普遍存在了。

  上面的观点也可以得到出土文物的印证。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8号墓出土了1155支秦代竹简(下文简称《秦简》),其中与法律相关的有600多支,内容主要是墓主人僖(昭王四十五年至始皇三十年)抄录的法律和司法文书,它们记载了从商鞅变法到秦统一六国后(公元前359年至前217年)百多年间的部分秦律,约四万字。这是迄今为止业已发现的最古老、最翔实的秦律文献。《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内容十分丰富,囊括了秦国近30种法规的部分内容,其中包括涉及行政组织、官吏选择方面的《置吏律》《除吏律》等十余种,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田律》《仓律》《工律》《金布律》《关市律》等十一种,还有军事法规等其他内容。由于墓葬时间是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而墓葬中的竹简只能是墓主人对其所生活的时代以及之前法律的记述,所以竹简的内容不可能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秦帝国的法律,故而可以得出结论:《秦简》中的法律主要制定于战国时期。这一时期秦国法律的主体,应该就是商鞅修订的秦律。在秦代史料尚不充足的情况下,以《秦简》作为战国末期秦国法律研究的对象是可行的,事实上也只能如此。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商鞅改法为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认识:孝公三年商鞅第一次变法时,其身份还很低微。他主要依靠“令”这种接同权力联系密切且效力较强的法律形式去推行自己初步的变法主张。之后经过若干年的实践,商鞅的变法举措被证明行之有效,秦国的状况得到较大的改善,于是他着手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在这个过程中,出于政令统一,法制严谨的考虑,商鞅也对法律的形式作出了调整,吸收整理过去的政令、惯例以及其他有效力的法律文件的基础上,融入更多改革的内容,统一规范地以“律”的形式,颁行全国。此时的“律”,并非仅仅指刑法,而是涉及行政、司法、军事、农桑等改革的各个方面,既包括我们熟知的原为《法经》中“六法”的“六律”,也包含上文睡虎地《秦简》中所提到的诸多领域。

  经过商鞅调整之后的秦律,已经成为一部体系完备、内容全面的成熟的法律,它既是改革的总纲领,又是秦国的根本大法。当然这时期秦国的法律并不仅限于律,在秦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令、课、式等其他形式。但总的看来,秦国的法律体系中律是主干,令以辅律,其他多种法律形式起补充作用。在当时看来,这套法律结构清晰、内容丰富。

  影响千载的历史功绩

  商鞅变法前的边秦远远落后于山东诸国,奴隶主的势力十分强大。是商鞅把法律的概念带到了秦国,并且以“律”这种形式使其现实化、制度化、权威化。商鞅对秦国前期大量杂乱烦琐的法律形式进行了清理、总结,继承它们的优点,参考其他国家立法的经验教训,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增加自己改革的诸项措施,统一规范地以“律”这种形式固定下来,并颁行全国。自此,“律”成为秦国法律中最重要的形式,它规定国家的根本体制和运行规则。它以刑事法律为主要内容,涉及行政、立法、司法、经济等诸多领域,通过各级官吏无条件地执行发挥效力,是一套满足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国家根本大法。

  不能简单地认为商鞅把他改革的成果称之为“律”,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情。之所以以“律”这样一种形式实现法制的统一,其实有着深刻的原因。在古代中国,律是表述包括历法、音乐、法律在内的通用概念,三者都有计算、规范、原理和秩序的丰富意蕴。与起源甚为古老的历律和音律相比,法律之律乃是后起的概念,但法律之律与前两者一样,也是“法天乘气”的结果,即通过测度“天道之数”来衡量人间社会的“政治之数”,从而维护现实的政治统治。从微观层面上看,历律之数、音律之数与法律之数又相对应,法律之数模拟历律之数和音律之数,产生出所谓六杀、五刑、五听、正刑、闰刑等等。法律之律所具备的计量和标准的功能属性,可以用来订立规矩,明确等级;当犯罪发生后,又可以通过定罪量刑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所以说,法律之律体现的不单单是一种技术,还是一种精神。

  商鞅以律来称谓自己设计的制度,用“律”来代替“刑”和“法”的概念,并将它作为秦国法律的主要形式,同时对其他的法律形式进行合理有序的调整与安排,使它们严密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在强化中央权力方面,新的法制确立了不同于以往的官僚体系和地方行政制度,这是决定君主集权能够长久存续的重要措施。在军事方面,新的法律体制所体现出的“事决于法”的法制原理,以及“赏重罚厚”和“赏信罚必”的刑事政策,保证了高效有序的行政运作,使得大规模的征兵和物资调运成为可能。这套规整严谨、内容全面的法制体系满足了新崛起的诸侯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打破旧体制、构建新秩序的需求,为封建势力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可以这样说,这个具有量化内涵的、强调确定性和统一性的“律”,是秦战胜六国最重要的非物质力量。

  战国时期各国都或多或少地进行过法制改革,秦国的变法未必就是这其中内容最全面、改革最彻底的。但是秦不同于其他诸侯的地方在于,它不仅颁布了新法律,并且将这种法律以一种权威的、正式的方式固定下来,使其能够长久、稳定地发挥作用。秦孝公去世后,痛恨商鞅的太子嗣位为王,商鞅被处以车裂的极刑,但是商鞅创制的法律却没有因为秦惠王的继位而废止。自此而始,延至六代之后的始皇,法制不替,国祚不衰,秦国终于横扫诸侯,一统六合。而其他的国家呢?魏国用李悝,韩有申不害,楚国先后任用吴起、屈平两度变法革新。当新法颁行之际,各国也曾极盛一时,但是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徒有良法却无法长久。这也许能从一个侧面解释,为什么秦国变法能功效持久而其他国家的改革只是昙花一现;为什么灭六国、平天下的是秦而非其他。

  改法为律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称谓的变更,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种合理、有效的形式,推动了新型君主集权专制政治的产生与运行。这既是对同时代立法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总结,又为日后秦汉两帝国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种以律令为主干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延绵存续了两千余年的中华法系,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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