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恶势力“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案受审
涉黑21人及2名“保护伞”分别获刑
2019-06-21 08:57: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晨
  刑满释放人员当选村干部把持基层政权,以公职人员为靠山,为非作恶。6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马安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马安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2名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零六个月和二年刑期。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西安首例“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案受审的案件。据介绍,2008年11月,被告人马安桥隐瞒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事实,担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次年又当选村委会主任。上任后,马安桥笼络村干部杨宏喜、吴兴忠、孟选等人,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结交高陵区耿镇原副镇长、镇人大主席刘宏刚,耿镇派出所代理所长尤战峰,以他们为靠山,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刘宏刚和尤战峰明知以马安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操控农村基层政权,欺压干部群众,攫取非法利益,仍包庇、纵容,与马安桥称兄道弟,接受其金钱贿赂,充当该组织“保护伞”。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组织把持基层政权多年、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且在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包庇、纵容,称霸一方,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过审理,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马安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贪污罪判处刘宏刚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尤战峰有期徒刑二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6月11日至19日,西安全市法院集中宣判了涉黑涉恶案件7件59人。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西安各级法院一审审结涉黑案件7件97人,涉恶案件32件154人。二审审结涉黑案件5件72人,涉恶案件12件68人。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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