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咋突破司法壁垒?多层次多形式合作促一体化
2019-06-20 11:26:42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张晨
区域司法壁垒,是指伴随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行政区划而存在的,各种制约地区间司法资源正常流动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障碍的统称,主要表现为司法活动标准不统一、司法信息不共享、司法行为不互助等方面。区域司法协作是解决这种障碍的有效途径。
京津冀区域司法协助取得了哪些成果?从实践发展来看还存在哪些问题?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5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在河北固安举办第三届京津冀司法论坛。论坛上,京津冀3地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合作协议,从立案、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5个方面细化了14项合作内容,向着构建全方位协作体系、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建立资源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的目标迈进。
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有序运行,为打造京津冀样本创造可操作可复制经验
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将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谋划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制定发布《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性文件,建立和实施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三届京津冀司法论坛和一届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
实现协同发展,京津冀不能各自为战。不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就无法真正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引的方向。
最高法立案庭副庭长续文钢介绍说,推进跨域立案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是巩固和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京津冀3地法院立足各地实际,从经济性、实用性考虑跨域立案一体化布局,为打造京津冀样本创造了可操作可复制的经验。
目前,京津冀跨域立案已适用于北京全辖区中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全天候、零距离、无障碍的诉讼服务。河北已有59家法院实现跨域立案,并充分利用“三方远程庭审”技术优势,推进京津冀远程提讯系统建设,实现跨域远程提讯,有效减少了押解风险。
北京法院积极探索3地跨域案件管辖,推动北京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环境保护行政上诉案,为跨域管辖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各部门已经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京津冀法院审判业务、队伍建设、司法改革、信息化建设、司法协作机制建立等的指导。下一步,京津冀法院将积极推动网上跨域立案,通过网络系统传输至案件管辖法院,开创跨地域、跨法院、跨层级的诉讼服务新格局。将探索建立案件识别管理和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围绕当事人身份、住所、跨区域类型等涉案信息,建立京津冀法院统一的识别机制。
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机制是支撑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良好运转必不可少的骨骼和脉络
“法律统一适用是京津冀3地法院各类案件审判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文艳说,作为司法实务者,可以更多地尝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尊重和服从已有规则基础上,通过对规则的解释,尽最大努力在已有制度框架体系中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渠道。
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是3地联动、调解解决涉京津冀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件源于河北省黄骅港港口建设引发的纠纷,经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移送至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案件5方当事人来自京津冀3地。结案后针对调解协议履行方式的变化,天津海事法院又向京津冀3地税务部门发出8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促成1.2亿元工程款在立案后6个多月即全部履行到位。
此案移送立案时,距工程竣工验收已有3年4个月,进入诉讼也长达两年。立案后不到一个半月,法院即对原告(实际施工人)涉民生的请求高效审查,依法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在既有财产保全措施下,裁定发包方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给付1000万元,用于发放拖欠了5年的农民工工资。众多河北省农民工在春节前拿到工资,启程回家过年前,大家自发给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此案调解中注重实质解决纠纷,在两次开庭查明事实基础上,将直接影响调解意见的两方被告在另外两家法院的两起执行案件债权人一并引入调解,促使7方达成调解协议,促成这两起两年多未结的执行案件同时得到解决。
“及时保障农民工基本工资权益的同时,法院从解决问题出发,灵活运用调解手段,促成7方当事人3起积案一揽子解决,充分展示了办案法官的司法智慧,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从根本上高效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赵文艳说。
“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机制是支撑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良好运转必不可少的骨骼和脉络。”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姚强说。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田璐建议,加强京津冀3地法院区域司法合作,统一相关案件裁判尺度,以协同司法保障、协同发展克服地域性壁垒,探索建立京津冀3地法院立案裁判标准,统一诉讼服务标准。
逐步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的区域司法协作良好形势,最终打破司法壁垒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区域相关发展规划的通过与实施,京津冀地区已经开始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关系,形成了区域一体化的良好趋势。”姚强告诉记者,区域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必将带动包括司法治理在内的区域治理相应变革。如果没有牢固统一的司法治理框架约束和保障,一体化将无法维系。通过司法协作消除京津冀区域司法壁垒中司法标准杂乱、司法信息闭塞、司法互助凝滞等问题,规范、统一司法活动,是实现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司法保障。
5年来,京津冀3地法院努力形成合力,朝向顶层设计的目标前进。2015年3月,北京、天津、河北3地高院共同签署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明确3地法院协作执行的事项,实现办案的同城效应。2017年年底,河北法院组织召开京津冀晋吉5地执行联动协作年会,推动执行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联合布控、及时移送的拘留协作平台。
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黄金龙建议,法院执行协作要建立沟通机制,包括日常沟通联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这方面京津冀法院做了很多努力,成立了京津冀法院执行协作小组,高院设立了日常办事机构,3地法院还定期召开执行工作协作会议,共同培训、研讨相关问题。”黄金龙认为,跨区域法院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成立联合办案小组,是在现行体制下开展有效协作比较高效的做法。
“尽管部分区域法院之间已经建立了一些司法协作制度机制,但无论在广度、深度还是可操作性上都远远不够。”姚强认为,区域司法协作存在顶层设计联动不足、组织架构松散等问题,需要从体制上解决司法地方化,加强法院的标准化建设,统一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
“只有不断加强司法协作、提高协作水平,增强司法协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逐步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的区域司法协作良好形势,才能最终打破司法壁垒,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姚强说。
京津冀区域司法协助取得了哪些成果?从实践发展来看还存在哪些问题?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5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在河北固安举办第三届京津冀司法论坛。论坛上,京津冀3地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合作协议,从立案、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5个方面细化了14项合作内容,向着构建全方位协作体系、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建立资源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的目标迈进。
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有序运行,为打造京津冀样本创造可操作可复制经验
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将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谋划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制定发布《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性文件,建立和实施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三届京津冀司法论坛和一届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
实现协同发展,京津冀不能各自为战。不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就无法真正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引的方向。
最高法立案庭副庭长续文钢介绍说,推进跨域立案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是巩固和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京津冀3地法院立足各地实际,从经济性、实用性考虑跨域立案一体化布局,为打造京津冀样本创造了可操作可复制的经验。
目前,京津冀跨域立案已适用于北京全辖区中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全天候、零距离、无障碍的诉讼服务。河北已有59家法院实现跨域立案,并充分利用“三方远程庭审”技术优势,推进京津冀远程提讯系统建设,实现跨域远程提讯,有效减少了押解风险。
北京法院积极探索3地跨域案件管辖,推动北京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环境保护行政上诉案,为跨域管辖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各部门已经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京津冀法院审判业务、队伍建设、司法改革、信息化建设、司法协作机制建立等的指导。下一步,京津冀法院将积极推动网上跨域立案,通过网络系统传输至案件管辖法院,开创跨地域、跨法院、跨层级的诉讼服务新格局。将探索建立案件识别管理和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围绕当事人身份、住所、跨区域类型等涉案信息,建立京津冀法院统一的识别机制。
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机制是支撑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良好运转必不可少的骨骼和脉络
“法律统一适用是京津冀3地法院各类案件审判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文艳说,作为司法实务者,可以更多地尝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尊重和服从已有规则基础上,通过对规则的解释,尽最大努力在已有制度框架体系中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渠道。
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是3地联动、调解解决涉京津冀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件源于河北省黄骅港港口建设引发的纠纷,经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移送至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案件5方当事人来自京津冀3地。结案后针对调解协议履行方式的变化,天津海事法院又向京津冀3地税务部门发出8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促成1.2亿元工程款在立案后6个多月即全部履行到位。
此案移送立案时,距工程竣工验收已有3年4个月,进入诉讼也长达两年。立案后不到一个半月,法院即对原告(实际施工人)涉民生的请求高效审查,依法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在既有财产保全措施下,裁定发包方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给付1000万元,用于发放拖欠了5年的农民工工资。众多河北省农民工在春节前拿到工资,启程回家过年前,大家自发给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此案调解中注重实质解决纠纷,在两次开庭查明事实基础上,将直接影响调解意见的两方被告在另外两家法院的两起执行案件债权人一并引入调解,促使7方达成调解协议,促成这两起两年多未结的执行案件同时得到解决。
“及时保障农民工基本工资权益的同时,法院从解决问题出发,灵活运用调解手段,促成7方当事人3起积案一揽子解决,充分展示了办案法官的司法智慧,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从根本上高效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赵文艳说。
“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机制是支撑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良好运转必不可少的骨骼和脉络。”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姚强说。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田璐建议,加强京津冀3地法院区域司法合作,统一相关案件裁判尺度,以协同司法保障、协同发展克服地域性壁垒,探索建立京津冀3地法院立案裁判标准,统一诉讼服务标准。
逐步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的区域司法协作良好形势,最终打破司法壁垒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区域相关发展规划的通过与实施,京津冀地区已经开始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关系,形成了区域一体化的良好趋势。”姚强告诉记者,区域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必将带动包括司法治理在内的区域治理相应变革。如果没有牢固统一的司法治理框架约束和保障,一体化将无法维系。通过司法协作消除京津冀区域司法壁垒中司法标准杂乱、司法信息闭塞、司法互助凝滞等问题,规范、统一司法活动,是实现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司法保障。
5年来,京津冀3地法院努力形成合力,朝向顶层设计的目标前进。2015年3月,北京、天津、河北3地高院共同签署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明确3地法院协作执行的事项,实现办案的同城效应。2017年年底,河北法院组织召开京津冀晋吉5地执行联动协作年会,推动执行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联合布控、及时移送的拘留协作平台。
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黄金龙建议,法院执行协作要建立沟通机制,包括日常沟通联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这方面京津冀法院做了很多努力,成立了京津冀法院执行协作小组,高院设立了日常办事机构,3地法院还定期召开执行工作协作会议,共同培训、研讨相关问题。”黄金龙认为,跨区域法院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成立联合办案小组,是在现行体制下开展有效协作比较高效的做法。
“尽管部分区域法院之间已经建立了一些司法协作制度机制,但无论在广度、深度还是可操作性上都远远不够。”姚强认为,区域司法协作存在顶层设计联动不足、组织架构松散等问题,需要从体制上解决司法地方化,加强法院的标准化建设,统一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
“只有不断加强司法协作、提高协作水平,增强司法协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逐步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的区域司法协作良好形势,才能最终打破司法壁垒,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姚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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