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奔驰车“碰瓷”敲诈勒索
湖南长沙三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9-06-19 08:39: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刘笑贫
  为牟取钱财,三男子驾驶奔驰车实施“碰瓷”,并佯装黑社会人员对司机进行敲诈勒索。今天,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恶案件,被告人莫某、付某、许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8000元不等;扣押在案的赃款返还给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车辆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开福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莫某与被告人付某、许某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向行驶的汽车砸螺帽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并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在长沙市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共作案五次,敲诈勒索钱款共计1.9万余元。9月6日中午,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高架桥人民路出口附近,采用上述方式逼迫被害人袁某支付3200元时,被负责事故处理的交警查获。当天15时,民警传唤三人接受调查,并当场查获奔驰轿车一辆、对讲机、砂纸、螺帽等作案工具。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开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付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言语威胁等手段,结伙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与被告人付某、许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佯装黑社会人员,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在长沙市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莫某、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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