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带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9-06-18 14:15:53
中国法院网讯 (刘高妮) 为警示教育广大群众,扩大审判效果,6月18日,平江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在湖南平江县人工增殖放流活动上公开宣判。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到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不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共计4459.3元。被告人代表王某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见证下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携手社会各界人士进行鱼苗增殖放流。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共同出资购买了木船、蓄电池、船用弦外机等捕鱼工具,先后多次在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电鱼的非法方式进行捕鱼。2018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商议一起去捕鱼,随后三人携带电鱼工具驾驶木船,到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平江县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接反电鱼联盟志愿者的举报赶至现场,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某东等人捕鱼所用的木船、电鱼机、船用舷外机等捕鱼工具以及渔获物(斑鳜鱼4条、黄颡鱼l条、鲤鱼10条、钩鱼14条、鲶鱼2条、红眼鳟鱼1条、小杂鱼14条,共计10.36公斤)。
经平江县渔政管理站认定,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作案所用的捕捞工具为电鱼作业工具。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三人的捕捞行为影响鱼类繁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水体污染,渔业资源修复折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459.3元,另有生态评估费人民币2000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电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华、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到案后,被告人王某东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根据三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基于以上犯罪事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在禁渔期使用禁止的电捕鱼方法捕捞斑鳜、黄颡鱼等水产品,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汨罗江流域的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损失共计人民币2459.3元,生态损害评估咨询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4459.3元。遂依法作出判决。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共同出资购买了木船、蓄电池、船用弦外机等捕鱼工具,先后多次在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电鱼的非法方式进行捕鱼。2018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商议一起去捕鱼,随后三人携带电鱼工具驾驶木船,到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平江县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接反电鱼联盟志愿者的举报赶至现场,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某东等人捕鱼所用的木船、电鱼机、船用舷外机等捕鱼工具以及渔获物(斑鳜鱼4条、黄颡鱼l条、鲤鱼10条、钩鱼14条、鲶鱼2条、红眼鳟鱼1条、小杂鱼14条,共计10.36公斤)。
经平江县渔政管理站认定,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作案所用的捕捞工具为电鱼作业工具。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三人的捕捞行为影响鱼类繁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水体污染,渔业资源修复折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459.3元,另有生态评估费人民币2000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电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华、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到案后,被告人王某东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根据三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基于以上犯罪事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在禁渔期使用禁止的电捕鱼方法捕捞斑鳜、黄颡鱼等水产品,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汨罗江流域的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损失共计人民币2459.3元,生态损害评估咨询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4459.3元。遂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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