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8-07-23 09:16:41
图为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王辉)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由富县检察院首次提起公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闫某、何某滥伐林木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闫某、何某犯盗伐林木罪,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还被判赔偿富县林业局经济损失及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修复所需的栽植费用共计4586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向法院出示了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盗伐破坏国家森林资源事实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并围绕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修复所需的栽植费用等争论焦点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闫某电话约何某为其盗伐柏树,每天给付工钱500元。同年1月31日至2月3日,被告人闫某与何某每天往返乘坐刘某的车辆,在富县牛武镇徐家塔村后山上共盗伐柏树61棵(根),且已将其中28根堆放于盗伐现场山下平台处。2月5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在倒运现场被森林公安民警抓获,闫某逃跑。3月23日,闫某投案自首。经鉴定,盗伐柏木原木材积4.446立方米,立木蓄积14.82立方米,盗伐的61根柏木价值人民币30000元;该案生态损害修复方案,需栽植油松610株,费用15860元。
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闫某被安某(另案处理)雇佣后,在甘肃省庆阳市太白县安子坪山上盗挖柏树根一棵。在把柏树根装上车,行驶在下山路上时,被林场工作人员查获,闫某等人潜逃。同年9月11日,被告人闫某投案自首。经鉴定,闫某参与盗窃的柏树根价值人民币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何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挖国有柏树根,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盗伐林木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闫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何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在盗窃柏树根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闫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犯二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所盗伐的61根柏木,应依法予以没收,发还富县林业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富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人闫某、何某赔偿给国有林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修复所需的补植费用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损害国家财产的行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闫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被告人何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闫某、何某赔偿给富县林业局经济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修复所需的栽植费用共计4586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向法院出示了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盗伐破坏国家森林资源事实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并围绕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修复所需的栽植费用等争论焦点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闫某电话约何某为其盗伐柏树,每天给付工钱500元。同年1月31日至2月3日,被告人闫某与何某每天往返乘坐刘某的车辆,在富县牛武镇徐家塔村后山上共盗伐柏树61棵(根),且已将其中28根堆放于盗伐现场山下平台处。2月5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在倒运现场被森林公安民警抓获,闫某逃跑。3月23日,闫某投案自首。经鉴定,盗伐柏木原木材积4.446立方米,立木蓄积14.82立方米,盗伐的61根柏木价值人民币30000元;该案生态损害修复方案,需栽植油松610株,费用15860元。
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闫某被安某(另案处理)雇佣后,在甘肃省庆阳市太白县安子坪山上盗挖柏树根一棵。在把柏树根装上车,行驶在下山路上时,被林场工作人员查获,闫某等人潜逃。同年9月11日,被告人闫某投案自首。经鉴定,闫某参与盗窃的柏树根价值人民币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何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挖国有柏树根,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盗伐林木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闫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何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在盗窃柏树根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闫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犯二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所盗伐的61根柏木,应依法予以没收,发还富县林业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富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人闫某、何某赔偿给国有林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修复所需的补植费用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损害国家财产的行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闫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被告人何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闫某、何某赔偿给富县林业局经济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修复所需的栽植费用共计4586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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