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法院三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宣判
2019-06-17 10:57:50
     中国法院网讯 (畅豫川)  2019年6月12日,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口法院)依法对三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宣判,对秦飞、王府贤、叶磊、赖勇、吴兴亮及其组织成员予以一审判决。涉及的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5月间,为争夺蒙河高速公路河口往蒙自方向K214路段非法开口的控制权,秦飞、王府贤先后纠集李顶祥、李四、李举发、李桥四、李七牛、普成嘎、魏跃红、何建叶、戚文平、赵运龙、白龙沙、孟炫志、鲁保红、李顺阳、普娘博、钱某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白某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等人;叶磊先后邀约、纠集了赖勇、吴兴亮、郑明生、谭荣伦、刘丽萍、何正常、李文宁、李立军、荣朝军、梁林权、吴家峰、吴家军等人在高速公路非法开口附近进行多次聚众斗殴,参与斗殴人员最多时达21人。

  在斗殴过程中,双方使用非法改装的射钉枪、自制爆炸物、砍刀等凶器互相攻击,并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直接损失,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

  两团伙通过实际控制非法通道,为拉运走私货物的货车逃避检查、从非法开口进入高速公路提供便利,从而获取了非法利益,均用于支付日常生活费、发放成员工资、受伤成员的医药费、房租、租(修)车费用及购买武器等。上述人员的行为己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类犯罪。

  河口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以被告人秦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被告人王府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被告人叶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被告人赖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被告人吴兴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对两黑社会组织的其他二十七名成员,分别按各自所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判处十八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部分成员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刑罚。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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