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法制的历史切变
2019-06-07 15:37: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涛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巴基斯坦的公法体系主要以《古兰经》、圣训等伊斯兰规范为根本,其私法体系则以国家制定的法律为基础。了解巴基斯坦的当代法制,对我国进一步加强与巴基斯坦的交流协作具有重要意义。

  巴基斯坦法制的早期史

  公元711年,阿拉伯人占领信德地区(当代巴基斯坦东南部一个省),他们多数属于伊斯兰逊尼派,逊尼派人数占全世界穆斯林的90%。随着穆斯林人口的不断增长,伊斯兰法成为印巴次大陆仅次于印度教法的第二大属人法。公元13世纪初,德里苏丹国在印度建立。1526年,德里苏丹国为莫卧儿王朝所灭亡。此后,莫卧儿王朝统治了印巴次大陆绝大部分地方,直至1764年莫卧儿皇帝阿拉姆沙投降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这漫长的历史中,伊斯兰法成为前述穆斯林帝国的官方法律。当时,伊斯兰法主要体现于当地的财税法和刑法,穆斯林统治者允许基层管理者和印度教居民在承认伊斯兰法至高地位的情况下,保留印度教法在属人法领域的适用空间。

  在英国殖民统治确立之前,印巴次大陆的刑事法律主要源自伊斯兰法。然而,由于地域广袤,风俗多样,相较于中东,伊斯兰学者匮乏,印巴次大陆的穆斯林统治者无法执行严格纯粹的伊斯兰法,其民事法律带有伊斯兰法与当地习惯混合的制度特征,且不确定亦不统一。直至莫卧儿皇帝奥朗则布(1658年至1707年)统治时期,帝国制定了成文律法——《希达耶》和《阿拉姆吉利教法诠释》,该两部法律皆以逊尼派哈乃斐教法为核心,成为莫卧儿帝国法律的渊源。

  1772年,英国殖民者黑斯廷斯制定《黑斯廷斯规划》,正式承认《古兰经》教义为在册穆斯林臣民的法律,主要限于家事法范围。1772年至1864年间,印巴次大陆的穆斯林大毛拉作为官方承认的执法者,比英国司法官还更具权威。相较于印度教梵学家不受英国统治者的信任,穆斯林大毛拉制定的规则通常可适用于多数法律领域,因而伊斯兰法比印度教法在印巴次大陆具有更强的确定性。

  独立后的法制目标

  1947年,巴基斯坦宣布独立,此时该国的法律具有一种混合特性,既深受英国法律原则的影响,又吸收了不少别国法制的规则。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建立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将其伊斯兰法中的殖民因素和印度教文化的影响消除。1949年,巴基斯坦制宪会议通过《目标决议》(该决议于1956年成为《巴基斯坦宪法》的序言,1985年成为宪法主文的一部分),启动对巴基斯坦国家法律的纯伊斯兰化。

  1980年,巴基斯坦建立联邦伊斯兰法院,其主要功能在于审查国家法律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联邦伊斯兰法院的判决对于地方法院具有约束力。

  尽管早年的法律纯伊斯兰化源于巴基斯坦建国时的政治考虑,联邦伊斯兰法院的建立却促进了正义理念的增长。巴基斯坦的法官相信,正义是全世界人民共同追寻的价值。随着1985年《目标决议》成为宪法主文的一部分,巴基斯坦法院开始将伊斯兰正义观运用于对宪法的解释,这为巴基斯坦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82年,联邦伊斯兰法院在AnsarBurneyv.FederationofPakistan一案中裁决,《古兰经》和《圣训》中并无禁止女性成为法官的规定,也未曾将裁决纠纷的职责限于男性。不过,直到2013年,联邦伊斯兰法院才有了第一位女性法官。

  联邦伊斯兰法院突破原教旨主义传统的司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以下这一事实:法院中法律人的数量超过了欧莱玛(传统伊斯兰学者的统称),他们总是努力在每一起涉及石刑、截肢刑的上诉中寻找“法律技术上”的瑕疵,以防止这类刑罚的实际执行。

  家事法的发展

  家事法是巴基斯坦伊斯兰法制发展最快的领域。1961年《穆斯林家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巴基斯坦伊斯兰法现代化改革的首部立法。《条例》对伊斯兰法中有关结婚、离婚等传统规定予以变革,在巴基斯坦社会引起较大反响。

  传统伊斯兰法允许“一夫多妻制”,允许男子迎娶至多4名妻子。对此,《条例》第6(1)条规定,“在现存婚姻持续期间,一名男子在未得到仲裁委员会事先书面许可并依照本条例登记之前,不得另行娶妻。”尽管在现实中只要没有当事人就男子“违法”娶妻的行为进行告诉,《条例》中所规定的刑事制裁措施不会被触发,但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1991年Faheemuddinv.SabeehaBegum一案中,对违法“一夫多妻”的行为予以了批判,特别对隐瞒首婚而继续娶妻的男子进行了谴责。不过,联邦伊斯兰法院基于历史分析,维护了“一夫多妻制”。法官指出,《条例》第6条只是设置了一种程序,使今天的穆斯林妇女受到更多的保护,以维护现居妻子及其子女的利益。

  另一项值得关注的渐变发生在巴基斯坦的离婚程序上。传统伊斯兰教中,丈夫可以通过宣告三遍“塔拉克”(talaq休妻的意思)的方式,与妻子即刻离婚。这一情形显然会给巴基斯坦带来社会和经济上的不稳定。《条例》对此仅作了有限的规制:要求丈夫一旦以此种方式宣布离婚,应当尽快向政府作出书面登记,并将副本送达其妻。但这一规定,促使有的丈夫直接抛弃妻子而不给她塔拉克申明,由于巴基斯坦妇女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许多妇女因不知道其婚姻在法律上仍旧有效而另行结婚。

  巴基斯坦家事法律政策的变迁显示出当代巴基斯坦正在寻求将严格的伊斯兰教义与保护妇女的改革目标相融合。尽管这二者的目标都是建立一个更好的穆斯林社会,但二者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很明显,巴基斯坦的国家法(立法和判例法)是一种内部多元的法律,包含对宗教价值和社会规范秩序的考虑,而非分析法学派所谓单纯的主权者的命令。

  巴基斯坦采用零碎化方式改革其传统伊斯兰法制的做法,体现了在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律多元主义在伊斯兰世界的发展。传统伊斯兰法中没有上诉机制,因为所有的法律依据都在《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之中,没有上诉法院对法律概念进行归纳提炼或再解释的空间。然而,当代巴基斯坦不但建立了联邦伊斯兰法院,还允许不服其裁决的当事人向巴基斯坦最高法院伊斯兰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巴基斯坦所建立的伊斯兰法院和世俗法院两套司法体系,即是对传统卡迪法院和马扎林法院的传承和现代化发展。

  从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中,可以看到一种二元结构,即神法与国家法、公法与私法、宗教法院与世俗法院、对神义务与对人义务。当代巴基斯坦的法制进程正朝着现代化的方向迈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