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中院:让孩子们在"法律的蓝天下"快乐成长
2019-05-31 21:32:10 | 来源:公正肇庆 | 作者:肇法君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全市两级法院涉未成年人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件,以身边事警醒身边人,无论是家长、托管机构还是公共场所等都要明晰自己的义务,防止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发生。让孩子们在“法律的蓝天下”,快乐地成长。
该市法院发出首张涉儿童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行为”。肇庆端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发出了该市首张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洁妈妈说,小洁爸爸多年来一直家暴小洁,导致她无法专心上课,成绩不佳,经常被学校投诉有打架行为及没有完成作业。小洁晚上受惊经常发恶梦,大喊大叫,大便失禁几次,行为异常,情绪失控等不良表现。
近日,小洁爸爸教导小洁学习,在教的过程中,再次对她进行人格辱骂,恐吓,拍打,掐后脖子撞台面。小洁爸爸也存在家暴小洁妈妈的行为。为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小洁妈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理查明,小洁与被申请人确实父女关系,被申请人曾经殴打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申请人小洁,其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该事实有《受案回执》《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端州法院发出该人身保护令。
法官说法
每一位孩子都是爸爸妈妈的“心头肉”“掌上明珠”,家长有义务保障孩子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下成长。无论是暴力打骂还是“冷暴力”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儿子鱼塘溺亡 双亲承担80%的责任
胡某一家三口租住在高新区某村内,儿子小胡(6岁,患有脑部发育迟缓)由母亲黄某照顾在家。
一天,黄某正在屋内洗衣服,小胡在一旁自己玩耍。一段时间后,黄某猛然发现儿子不在身边,便呼叫了几声小胡,发现无人应答。再过了几分钟,黄某再次呼叫儿子,却还是无人应答。
邻居闻声而至,建议黄某到周围寻找一下,并在距离出租屋约10米的鱼塘边发现有小孩脚印。黄某急忙打110报警,经公安一番搜救,就在该鱼塘里发现了已溺水身亡的小胡。
痛失儿子的胡某夫妇认为事故发生在附近的鱼塘,该鱼塘的负责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把鱼塘的承包者和实际使用人一同告上法庭。被告却以原告胡某夫妇对其子监管失职为理由抗辩。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受害人小胡作为未成年人,且存在头脑发育缓慢等问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安全意识。胡某夫妇依法对小胡负有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且应对小胡的监督教育倍加重视。
本案中,胡某夫妇应明知房屋附近存在鱼塘,对小胡可能会去鱼塘边玩耍的危险性应当有所预见。但母亲黄某在多次呼叫没有回应的情况下,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及时进行搜寻,对小胡的溺水存在重大过错,胡某夫妇应当依法承担属于监护的民事责任,遂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最终判决原告小胡父母应承担80%的责任,鱼塘承包者某某农资公司承担10%责任,鱼塘实际使用者牛某承担10%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小孩子往往对危险的认知程度比较低,家长日常一定要加倍留意,避免身边的安全隐患危及孩子安全。
孩子参与打群架 各家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群十五六岁的少年,因朋友间的摩擦,一时意气用事发生打群架事件,原告小高被七名同学推打致右腿骨折而住院治疗。由于原被告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八名少年的家长对簿公堂。
“我儿子只是围观,并没有参与打架。”
“我儿子没有把小高推到,他看见某某推小高了,小高受伤与我儿子无关。”
“是某某叫我儿子过去跟小高谈判而已,他没有打人。”
家长们各执一词,究竟谁对小高的受伤负责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虽各方家长均主张小高的受伤与自己孩子无关,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是哪位同学的行为致使小高受伤,因此无法明确直接侵权人。
法院最终依法认定:
原告小高被另外七名被告同学围殴推打致伤是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因原告受到的伤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应由共同实施侵害行为的被告承担相应的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由于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侵害行为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原告造成损害,由其监护人(各自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遂作出七名被告同学的监护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的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十五六岁的青少年正处于叛逆期,容易冲动行事,各位家长要积极做好对孩子的引导、教育和监管工作。
同学间打架、打群架等极容易因一时用力过猛导致他人受伤,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刑事犯罪。
该市法院发出首张涉儿童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行为”。肇庆端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发出了该市首张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洁妈妈说,小洁爸爸多年来一直家暴小洁,导致她无法专心上课,成绩不佳,经常被学校投诉有打架行为及没有完成作业。小洁晚上受惊经常发恶梦,大喊大叫,大便失禁几次,行为异常,情绪失控等不良表现。
近日,小洁爸爸教导小洁学习,在教的过程中,再次对她进行人格辱骂,恐吓,拍打,掐后脖子撞台面。小洁爸爸也存在家暴小洁妈妈的行为。为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小洁妈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理查明,小洁与被申请人确实父女关系,被申请人曾经殴打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申请人小洁,其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该事实有《受案回执》《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端州法院发出该人身保护令。
法官说法
每一位孩子都是爸爸妈妈的“心头肉”“掌上明珠”,家长有义务保障孩子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下成长。无论是暴力打骂还是“冷暴力”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儿子鱼塘溺亡 双亲承担80%的责任
胡某一家三口租住在高新区某村内,儿子小胡(6岁,患有脑部发育迟缓)由母亲黄某照顾在家。
一天,黄某正在屋内洗衣服,小胡在一旁自己玩耍。一段时间后,黄某猛然发现儿子不在身边,便呼叫了几声小胡,发现无人应答。再过了几分钟,黄某再次呼叫儿子,却还是无人应答。
邻居闻声而至,建议黄某到周围寻找一下,并在距离出租屋约10米的鱼塘边发现有小孩脚印。黄某急忙打110报警,经公安一番搜救,就在该鱼塘里发现了已溺水身亡的小胡。
痛失儿子的胡某夫妇认为事故发生在附近的鱼塘,该鱼塘的负责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把鱼塘的承包者和实际使用人一同告上法庭。被告却以原告胡某夫妇对其子监管失职为理由抗辩。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受害人小胡作为未成年人,且存在头脑发育缓慢等问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安全意识。胡某夫妇依法对小胡负有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且应对小胡的监督教育倍加重视。
本案中,胡某夫妇应明知房屋附近存在鱼塘,对小胡可能会去鱼塘边玩耍的危险性应当有所预见。但母亲黄某在多次呼叫没有回应的情况下,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及时进行搜寻,对小胡的溺水存在重大过错,胡某夫妇应当依法承担属于监护的民事责任,遂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最终判决原告小胡父母应承担80%的责任,鱼塘承包者某某农资公司承担10%责任,鱼塘实际使用者牛某承担10%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小孩子往往对危险的认知程度比较低,家长日常一定要加倍留意,避免身边的安全隐患危及孩子安全。
孩子参与打群架 各家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群十五六岁的少年,因朋友间的摩擦,一时意气用事发生打群架事件,原告小高被七名同学推打致右腿骨折而住院治疗。由于原被告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八名少年的家长对簿公堂。
“我儿子只是围观,并没有参与打架。”
“我儿子没有把小高推到,他看见某某推小高了,小高受伤与我儿子无关。”
“是某某叫我儿子过去跟小高谈判而已,他没有打人。”
家长们各执一词,究竟谁对小高的受伤负责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虽各方家长均主张小高的受伤与自己孩子无关,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是哪位同学的行为致使小高受伤,因此无法明确直接侵权人。
法院最终依法认定:
原告小高被另外七名被告同学围殴推打致伤是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因原告受到的伤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应由共同实施侵害行为的被告承担相应的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由于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侵害行为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原告造成损害,由其监护人(各自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遂作出七名被告同学的监护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的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十五六岁的青少年正处于叛逆期,容易冲动行事,各位家长要积极做好对孩子的引导、教育和监管工作。
同学间打架、打群架等极容易因一时用力过猛导致他人受伤,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刑事犯罪。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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