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出台实施意见
强力推进执行团队化模式改革
2019-05-29 08:44: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娅 吴小鹏
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整治突出问题,健全长效机制,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推进执行团队化模式和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着力构建以执行指挥中心为枢纽、执行员额法官为主导、合理配置执行辅助人员的执行团队化模式,推进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要求,中级法院、执行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均要组建执行实施团队、执行综合团队和执行裁判团队。执行实施团队按照“1(1名员额法官)+N(1名或若干名法官助理)+N(1名或若干名书记员)”的模式组建;执行裁决团队参照审判团队的模式组建;执行综合团队按照“N(1名或若干名法官助理)+N(1名或若干司法辅助人员)”的模式组建,并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员额法官。对于执行案件数量少的基层法院,只组建执行实施团队、执行裁判团队,可不组建执行综合团队,但需要在执行指挥中心配备适当数量工作人员,承担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的有关工作任务;执行裁决团队根据情况可设在综合审判庭,由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分管。
在此基础上,陕西高院大力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查控或保全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执结等9类案件适用简易速执程序。此类案件原则上应在30天内办理完毕,可用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文书,并进一步简化执行送达、流程节点和卷宗材料,依法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着力构建以执行指挥中心为枢纽、执行员额法官为主导、合理配置执行辅助人员的执行团队化模式,推进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要求,中级法院、执行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均要组建执行实施团队、执行综合团队和执行裁判团队。执行实施团队按照“1(1名员额法官)+N(1名或若干名法官助理)+N(1名或若干名书记员)”的模式组建;执行裁决团队参照审判团队的模式组建;执行综合团队按照“N(1名或若干名法官助理)+N(1名或若干司法辅助人员)”的模式组建,并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员额法官。对于执行案件数量少的基层法院,只组建执行实施团队、执行裁判团队,可不组建执行综合团队,但需要在执行指挥中心配备适当数量工作人员,承担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的有关工作任务;执行裁决团队根据情况可设在综合审判庭,由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分管。
在此基础上,陕西高院大力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查控或保全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执结等9类案件适用简易速执程序。此类案件原则上应在30天内办理完毕,可用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文书,并进一步简化执行送达、流程节点和卷宗材料,依法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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